喜领工钱好过年

2018-02-05 09:31
来源: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2月2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在主审法官刘僖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装修公司现场履行了调解协议,向原告章某以及严某、区某、牛某等20余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38555.50元。

       “太好了,终于可以拿到工钱了!……”“是啊,我已经买了明天的火车票,终于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拿到工资后,在场的农民工兄弟们十分高兴。

        看到民工兄弟们拿到工钱后的喜悦心情,装修公司的老板杨某感叹道“其实,他们的工钱早就给项目经理了,没想到项目经理没有给他们。我也是从一名打工仔干起来的,对农民工兄弟感同身受,大家在外辛苦劳作奔波了一年,确实也很不容易,如果连工钱都拿不到,确实不应该!我们做生意也是讲诚信的,该给得钱一分不会少!”

        2016年3月,章某、严某等20余名工人,与该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曾某联系,承接了一桩装修劳务。章某等人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等到结算时,却联系不上曾某。章某等人找到装修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他们劳动报酬。装修公司感到冤枉,因为公司早已经将他们的工钱给了曾某,因此拒绝了章某等人的要求。无奈之下,章某作为被工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将装修公司起诉到硚口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认可章某等人提供劳务的事实,但表示工钱已经付给了曾某,同时对原告等人为索要工资而到公司“闹事”的做法表示了不满。章某对之前索要工资的做法向公司道歉,但希望公司能够按照合同支付工资。法官见到双方都有愿意调解的意向,于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对于原告,法官对他们索要工资的方式进行了批评;对于被告装修公司,法官表示,公司虽然将工钱给了曾某,但曾某并没有将工钱支付给原告,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曾某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

        最终,装修公司老板接受法官建议,而原告方也作出部分让步,放弃了利息要求。法院还减免了原告方的一部分诉讼费用。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自去年12月份以来,硚口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群众的司法需求。截至1月31日,全院共审理执结各类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52件,先后为近百名农民工讨回工资50万余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