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二审宣判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

2018-12-19 10:23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作者: 曾琳 黄文娟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该案于2017年2月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建伟、杨建平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元。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于2017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9年,二被告人仍不服,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查明:杨建伟、杨建平系亲兄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13时许,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责。二人与彭某发生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离开。杨建伟返回住所将1把单刃尖刀、1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彭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彭某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拳击,彭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持洋镐把殴打杨建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失去平衡倒地。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杨建平捅刺第二刀时被彭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受伤逃离,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未击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

 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彭某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当日16时许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彭某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杨建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相约打斗。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彭某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本案中,双方因为琐事引发口角,死者邀约多人持械上门寻衅、殴打,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二人持刀还击,是防卫行为。但是,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