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除员工工资合法吗?

2017-11-21 09:53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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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介绍]

        某公司人事经理在审核员工工资时,发现有3名员工的工资被人事助理做了特别处理。这3名员工分别是办公室的小吴、生产部的小孙以及销售部的小赵,并且各自扣薪的原因和额度各有不同。其中办公室的小吴是因为本月请了4天事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扣除了4个工作日的工资;生产部的小孙是因为没有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生产设备,导致生产了一批废品,给公司带来了1万元的损失,公司依照规章制度按照损失额的10%要求其逐月从工资中扣回;销售部的小赵是因为没有完成部门制度的业绩指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了相应比例的工资。人事助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评析]

        规范解读: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有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代扣法院判决、裁定要求的抚养费、赡养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应当如何理解该条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地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扣减工资有无法定额度或者比例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适当的扣减工资:1、若劳动者由于个人的原因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2、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3、劳动者请事假可以相应扣除未提供正常劳动工作日对应的工资。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且对扣款的数额进行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