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检察院 武汉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一)

2026-07-28 15:24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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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石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因石某到期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向青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因房屋拆迁可获得补偿款129万余元及房票三张。法院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上述拆迁补偿款,但送达时了解到,石某已通过出具委托书变更收款账户的方式,将该拆迁补偿款转移至其母亲账户,后又陆续转移至其子女名下账户及其本人实际使用的他人账户。此外,石某还将一张房票出售,所得20余万元亦转入上述其实际使用的他人账户。

石某的行为致使法院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检察机关公诉,青山区法院于2025年1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对转移至他人名下的100余万元款项,判决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必须履行。在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执行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畴。被执行人石某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仍通过变更收款账户的方式,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转移至他人账户,导致法院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本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石某刑事责任,明确了拒不履行法院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对心存侥幸、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代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刘某向代某偿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代某向东西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由其弟继承。但刘某短期内两次将上述房产进行抵押,共借款80余万元供其个人使用,但拒不偿还本案债务。

东西湖区法院将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东西湖区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2月,东西湖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假意放弃继承,实际仍控制、使用或利用该财产收益的,属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将受法律严惩。被执行人刘某通过公证程序放弃对其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但实际上却将该房产抵押借款自用,逃债意图明显。法院对其依法定罪,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逃债意图的行为,终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