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武汉中院公布4起涉环境资源首例案

上游养猪污染水质 致下游养鱼亏损 法院判赔186万元

2019-05-30 17:14
来源: 楚天都市报
作者: 楚天都市报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王田甜孙文楷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武汉中院昨日公布了几起近年来环境资源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首例案件。据了解,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武汉各级法院从2015年至今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811件,其中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件。

棉企绒尘污染空气
  9只藏獒相继死亡

  法院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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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官查看死亡的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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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官在涉事的棉企进行调查

    距离新洲区市民郭先生家不到一百米处有一家棉企,专门经营棉短绒加工、销售、剥绒、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棉企每年8月至次年2月收购加工棉花时,有少量绒尘外排。2008年起,郭先生在家养殖藏獒,2014年9月开始,郭先生养殖的9只藏獒相继死亡。郭先生认为藏獒生病、死亡,是棉企生产时排放的绒尘污染空气所致,于是向有关部门投诉。
    2014年12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棉企停产整顿,加快对外排绒尘整改。就在棉企停产整顿时,郭先生将棉企告到了新洲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棉企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经过两级法院四轮审理,最终,武汉中院认定,该棉企生产时向空气中排放绒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与郭某饲养的藏獒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结合藏獒物种的特殊性,虽然不能将藏獒死亡原因、死亡直接损失全部归结于该棉企公司的污染行为,但只能在被告赔偿损失时酌情予以减轻。最终,武汉中院判决该棉企停止侵害,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2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藏獒死亡案是武汉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案。在起诉大气污染案件时,受害人一定要证明有大气污染行为存在,且被侵害人有损害,另外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一定要具有关联性。但由于大气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加上受害人本身专业技术能力有限,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证据。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等方法来收集污染证据。
  渔业养殖破坏环境 
  相关部门处理低效

  法院判其依法履职
    2011年底,洪山区青菱街渔业村在承包养殖的青菱湖水面上修建了长34.5万米的双层围栏网,放置网箱15口、总面积450平方米,严重违反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但长期以来,洪山区城乡统筹局并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洪山区检察院向区城乡统筹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但该局回应称,青菱街渔业村三网养殖属历史遗留问题,该局在积极进行青菱湖“三网”设施的拆除工作,实施阻力较大,实际效果不理想。
    2016年底,洪山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洪山区法院判令被告洪山区城乡统筹局依法履行职责。
    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湖泊存在的违法养殖行为,仅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应受的处罚,没有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期限。但不意味着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无需遵循时限,不讲求行政管理效率。被告早就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施行前已发现青菱湖存在“三网”养殖的违法行为,但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将青菱湖“三网”设施全部拆除。显然,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已经超过了必要的合理期限,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据此,法院判决洪山区城乡统筹局怠于履行职责违法,依法履行职责。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是湖北省首例湖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洪山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将确定管辖权的“属地原则”运用到案件实体审理中,为督促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时限内依法充分履职提供法律依据。
  上游养猪污染水质 
  致下游养鱼亏损

  法院判赔186万元
    自1998年起,某渔业公司承包武汉江夏区某水域进行鱼类养殖。2003年左右,某养殖公司在鱼塘上游建了养猪场。
    2014年6月6日至10月11日,渔业公司连续出现大量死鱼事件,损失惨重。经鉴定,本次死鱼过程是该水域长期受到以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有机污染物为特征的富营养化污染,水质恶化所致,与养殖公司养猪生产的废水长期违规排放有关。
    2015年,渔业公司将养殖公司起诉至江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养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2万余元及特定时间段的利息。江夏区法院采信了评估结论,一审判决某养殖公司限期赔偿某渔业公司全部经济损失232万余元,养殖公司不服,上诉到市法院。
    二审期间,养殖公司拿出2009年1月5日与农业园管理处签订的猪场废水消纳协议及消纳费支付凭证,根据协议约定,水质调节应由A农业园管理处负责,养殖公司每年向A农业园支付18万元水质调节费。
    承办法官再次深挖调查,发现农业园管理处与渔业公司也签有一份废水消纳协议,渔业公司收取一定的水质调节费后,允许养殖公司将废水排入其养殖区域。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定,养殖公司排污行为虽符合行政机关监测标准,但不能免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某渔业公司对死鱼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法院酌定某渔业公司自行承担评估损失中的20%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令养殖公司赔偿渔业公司经济损失186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养殖公司支付了本案赔偿款后,又根据废水消纳协议,到法院起诉农业管理园履行合同不力并索要赔偿。官司打了一圈,水体受到了严重污染,谁也难辞其咎。
  金属加工污染水质 
  相关部门埋单治理

  厂商获刑1年赔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雷某在未取得工商执照、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安装防污设施的情况下,在蔡甸区永安街的厂房从事金属电镀加工,对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私设沟渠直接向周边排放。
    蔡甸区相关部门走访发现该水域水质严重受损,为治污累计支出费用21万余元。鉴于雷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蔡甸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蔡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应急修复费用21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此案是武汉市首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该自然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分必要,要求其承担应急修复费用加大了其违法成本,可以对其他潜在污染者产生一定的警示与威慑作用,也保证了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妥善恢复。

(原载于《楚天都市报》2019年5月30日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