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及依据

2017-10-31 11:10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左菁

[案情介绍]

       童某于2004年6月1日入职某医院,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2015年4月30日,童某被告知不用再到医院上班。2015年5月,童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医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请。仲裁裁决后,童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给予童某年休假,故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童某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以及工资支付标准,经计算童某于2015年(3天)、2014年(10天)、2013年(10天),共计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3天,扣除已支付的童某日工资收入的1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医院还应按照童某日工资收入200%的标准支付2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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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评析]

       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之重要权利,是劳动者人权及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的权利体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单位需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从入职到离职的所有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都能得到支持呢?

       规范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跨年度安排,劳动者每年未休年休假应获得报酬的时间可以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仲裁时效。童某2004年6月1日入职,2015年5月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童某2013、2014、2015年三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100%)及法定补偿(200%),如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支付,则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扣除已支付的100%,即按照200%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经计算童某2013年、2014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10天、10天、3天。本案中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判,既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切实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