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决维护合同守约方合理利益诉求

2019-05-10 11:16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作者: 王田甜

 为扶持旅游、餐饮业项目发展,2005年、2011年,武汉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农场与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项目引资协议书,约定同意某商贸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建设生态花园酒店项目。在某商贸公司承诺在此地块上建设五星级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前提下,某街道办事处同意按每亩50万元的价格与某商贸公司实际结算。

 此后,因政策变化,某商贸公司并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是参加了2014年该地块使用权的竞拍,土地拍卖前,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解除项目引资合同的协议书,约定土地部门对该地块实行招拍挂时,街道办事处确保同等条件下某商贸公司有优先权。如果该地块由第三方摘牌,街道办事处愿意根据审计结果补偿某商贸公司前期投入的费用。不久,该地块被他人摘牌,区政府退还了某商贸公司拍卖保证金6000万元。

 2016年6月,某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行委托机构的审计结果,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补偿款620万元。但某商贸公司委托机构做的审计结果却是2662万余元,某商贸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下的补偿款204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认可,一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进行司法审计。《司法审计鉴定报告》显示某商贸公司共发生贷款相关费用、差旅费、考察费、设计费、人员工资、财务费用共计2504万余元。某商贸公司表示对该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向法院申请自愿放弃审计报告中认定的部分财务费用263万余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及某农场共同向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162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街道办事处及农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街道办事处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承诺补偿某商贸公司,并列明了补偿范围及约定“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核后如实结算相关费用,应当依约履行。

 案件承办法官、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曹芳解释:“争议双方某商贸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对对方的审计结论互不认可,一致主张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为此,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法院委托了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解除合同协议书》列明的补偿范围进行了司法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某街道办事处及农场虽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法院将司法审计报告作为依约补偿的依据。”

 2018年8月21日,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14.3万余元,由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曹芳法官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遵循契约精神。违约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