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报告亮点不少

2020-01-10 10:05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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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派员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

    记者詹松 摄

    1月9日下午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后,各代表团成员认真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同时提出各种建议,法院和检察院也派员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本报记者对两院工作报告进行了梳理,发现了不少亮点。

    亮点1

    商事审判对标世界银行标准

    解决“湖北科创第一股”上市难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立足“保护中小投资者”,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等单位工作衔接,力促公司治理规范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自贸区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时,统筹兼顾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权益,为“湖北科创第一股”成功上市保驾护航。

    【链接】作为2019年湖北省唯一一家在科创板拟上市的科技型、创新性企业,2019年4月2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即将进入企业资格审核阶段的档口,因股东资格确认问题被起诉。因时间节点特殊,如果企业存在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利益的诉讼,将直接影响到上交所、证监会对企业信用的评估,进而导致审核程序暂停,阻碍其上市进程。

    东湖高新法院承办法官接案后,立即找到当事人了解案情、确认矛盾焦点,与区金融办、管委会一起展开调解工作。5月13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东湖高新法院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于5月20日下达裁定书并生效。从立案到审理结案,只用了25天时间。

    为达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目标,结案后,承办法官还推进“善后”工作,对当事人安抚释法,打消其顾虑,将矛盾化解。

    2019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通过审核获批上市,成为湖北首家闯关科创板IPO的企业。

    为“湖北科创第一股”成功上市保驾护航,只是武汉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一个缩影。

    亮点2

    民告官

    行政首长不应诉出庭将被通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裁定准予执行1272件,不予执行28件。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组织市直部门、各区负责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链接】记者从法院获悉:今年,涉诉行政机关的首长不应诉将被通报。

    2019年6月28日,江夏村民方兰香状告武汉市政府和江夏区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汉市副市长刘子清、江夏区政府区长张利出庭应诉。在武汉,“民告官能见官”已成常态。

    武汉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底,武汉市政府以市长令形式出台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后,各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目前,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在全国100个城市中名列前茅。

    今年,武汉市继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75%作为依法治国硬指标,对各区及市直部门进行考评计分的同时,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进行排序,按照区和市直部门分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通报,实现日常考评与公众监督相结合。

    亮点3 

    我市试点网上跨域立案

    异地打官司再不用跑外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开通武汉法院微信公众号,整合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大厅、12368热线,将信息查询、风险告知、材料收转等事项延伸至移动终端,探索文书送达、委托鉴定、财产保全等事务集约化办理。推进跨域立案、跨域诉讼,着力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问题。市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10分钟即跨省受理一起侵权纠纷。蔡甸区法院依托互联网法庭,从线上立案到线上开庭,7天即跨区域审结一起民事案件。

    【链接】记者从法院获悉:东湖高新区聚集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地域的企业间的诉讼纠纷也比较多。

    湖北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就是坐落在高新区的一家企业,由于与江苏省泰州市一家企业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需要到法院起诉对方,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要到对方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回要用一定的时间、费用,也给公司造成了诸多不便。

    公司了解到,2019年10月开始,武汉两级法院开通了跨域立案服务后,公司代理人就近前往东湖高新区法院进行立案。在东湖高新区法院跨域立案窗口,通过该法院跨域立案专员,诉讼代理人仅用了15分钟就立案成功,给他反馈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代理人称赞跨域立案服务的开通,实实在在方便了企业,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跨域立案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完成。以江夏区和蔡甸区法院合作完成的跨域立案为例,作为协作一方的法院收到案件,需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录入当事人信息、扫描传送电子诉讼材料至管辖法院;同理,作为管辖一方的法院也通过该平台接受传送来的诉讼资料,将相关立案文书通过网上接收平台传递给协作法院,协作法院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签收。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市法院共作为协作法院受理案件110件,作为管辖法院受理案件90件。

    亮点4

    为免“误杀”民企

    法院判工商撤销400万元罚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涉企案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链接】

    记者从法院获悉:为免重罚“误杀”民营企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高达400万元的巨额罚款。

    2015年8月,国家电网集团第二批配网线路材料协议库存货物招标,该公司中标。10月,该公司按约向位于湖北某地的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交付48卷、总金额为775.8万元的电力电缆。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认定,该批产品未达到合格证上标注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某地级市工商局以其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做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缆12卷,责令电缆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并罚款400万元”的处罚决定。电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转至武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级工商部门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撤销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被告工商部门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查明,该批电缆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其合格证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事发后,买卖双方已协商解决问题,未产生危害后果,亦无违法故意,应当认定原告违法行为轻微适用不予处罚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地级市工商部门不服申请再审,2019年10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中院的判决。

    记者贾雪梅 夏晶 万勤 舒翔宇 

    通讯员杨旖旎 李志涛 王田甜 宋爽 许雄才 石峰 实习生陈宇君 李毓秀 

    (原载于《武汉晚报》2020年1月10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