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三)

2026-08-01 15:46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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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常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代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因代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常某向蔡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代某以其母亲(1938年出生)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某餐馆,雇佣王某作为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由王某收取餐馆收益后转账至代某母亲名下账户,由代某支配。另外,代某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其通过转租他人房屋而取得租金的收款账户变更为案外人雷某,由雷某代收后转移至代某控制的其母亲账户。

法院将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蔡甸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以他人名义经营、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本质上并不改变实际经营者和实际收款人的身份,亦不能阻却法院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认定与追责。本案中,代某以其年迈母亲名义经营餐馆,且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变更租金收款账户,致使法院无法控制其经营收益和租金,属于典型的隐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借名逃债”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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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彭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因孙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彭某向东西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孙某在判决生效后,擅自以20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其名下某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周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后,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期间,孙某主动到法院,与彭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100万元。其后,孙某提前支付和解协议全部款项,彭某出具《谅解书》,申请撤回对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法院将相关谅解材料同步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移送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以打促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针对孙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法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力打破了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从对抗转为合作,主动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额履行义务。本案充分表明,打击拒执犯罪不仅是惩戒手段,更是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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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租赁公司与某脚手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脚手架公司应支付租赁公司租金、材料损失、违约金共计80余万元。因脚手架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租赁公司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现场调查发现脚手架公司现存一批钢材,股东正在指挥公司员工转运,法院立即告知将对现场钢材采取查封措施,要求停止转运。股东赵某、员工祝某在被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拒不配合,阻拦执行干警进入钢材场地,并指挥司机启动车辆转移钢材。执行干警上前阻止车辆离开,反遭祝某、赵某阻拦和威胁,致使本次执行中断。

法院将赵某、祝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江岸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公然对抗强制执行,都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赵某、祝某在法院已明确告知将对钢材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无视执行法官的制止和阻拦,公然强行转移财产,藐视司法权威,情节恶劣。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赵某、祝某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暴力抗法、藐视司法权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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