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12案13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8-06-26 11:52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作者: 通讯员 张静 摄影 李金星


    6月26日,正值第31个国际禁毒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一次毒品刑事案件集中宣判的专项行动,共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2案13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人。

    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专项行动,是市法院贯彻禁毒决定,建立经常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市两级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把毒品案件公审、公判过程零距离地呈现在群众面前,以“看得见”“听得见”的方式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以此发挥审判环节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教育、预防作用。

    近一年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265件,已生效案件1417件,判处刑罚149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75人,重刑率11.7%。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全民禁毒不松懈的决心。

    在毒品案件审理中,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从禁毒攻坚战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一手抓依法打击,一手抓普法宣传,推动打防并举的禁毒方针落实,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始终保持严打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将累犯、毒品再犯、贩毒团伙中的主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二是统一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发展过程为主线,串联各项证据,积极推动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是统一裁判标准和量刑尺度,全市两级法院注重根据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和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细化刑罚裁量标准,力求精准量刑。对于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在内部数量标准基础上,设定一定层次、幅度,细化和明确毒品犯罪的情节标准,以体现毒品犯罪数量和情节并重的量刑原则。四是统一协同作战和综合治理,全市法院注重发挥专门机关的联动功能,积极推动建立毒品犯罪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建立经常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机制,贯彻“谁办案谁普法”原则,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毒品,侵蚀着社会和谐的根基,作为司法机关,全市法院将坚定不移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稳、准、狠地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与其他机关一同努力,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武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上诉人鄢某运输毒品案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鄢某租用李某驾驶的小轿车,随身携带少量毒品,并将红色片剂毒品7袋藏匿于抽纸盒内,从湖北省仙桃市一中附近运输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某宾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鄢某身上搜出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2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袋,从该小轿车中抽纸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7袋。经称量、鉴定,鄢某随身携带的毒品共净重1.7克,从小轿车中抽纸盒内搜出的毒品合计净重121.97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认为,被告人鄢来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7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鄢来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被告人鄢来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案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汉阳区自力新村附近进行毒品贩卖活动。2017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于同年8月18日18时许在汉阳区自力新村将李某抓获,随后在其居住的本市汉阳区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7.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972.08克、毒品海诺因343.95克,毒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被告人余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7年8月24日14时许,民警在武汉市黄陂区某小区执行清查活动时,发现被告人余某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民警当场在该室内的卫生间、卧室、阳台、书房等处依法查获白色晶体状及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上述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毒品氯胺酮2.6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389.5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2克。同时,民警在该室内还查获托盘等涉毒工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氯胺酮2.64克、甲基苯丙胺1391.74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