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离职员工工资,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讨回13万元

2020-01-03 08:59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肖先生等8名员工离职,在职期间的工资却一直被公司拖欠未发。经仲裁裁决后,公司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无奈之下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基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存在,法院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终于帮肖先生等8人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9年4月,肖先生从武汉某教育文化公司辞职,但工资尚未结清。面对迟迟拖欠不给的工资,与肖先生同样遭遇的8个人一起来到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武汉某教育文化公司应支付肖先生等8人工资共计13万余元。但该公司却始终未按期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

当年7月,肖先生等8人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立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该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因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的办案进程一度受阻。

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是一对夫妻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丈夫李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妻子王某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属于王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的情况。

基于此情况,执行法官建议肖先生等人将股东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为防止王某转移财产,还建议对王某的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1月初,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王某银行存款7万余元。生活受到影响的王某主动和法院联系,称银行卡被冻结后严重影响其经营的公司正常周转。执行法官向王某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释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征信受影响,还会被纳入限高名单。王某随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义务。

经法院调解,8名申请执行人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支付了拖欠的13万元工资。记者1月2日获悉,这笔钱已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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