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致友亡,乘客纵容需担责!

2021-02-10 09:0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聚餐后酒驾引发交通事故并致同车人死亡案件。


微信图片_20210218090804.jpg


2020年5月18日,江夏男子李某邀请了11个朋友到农庄吃晚饭。席间,除两人外,其他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饭后,王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载乘李某、陈某离开,车辆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李某受伤,陈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超载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近亲属将同车李某、王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又将当晚与陈某同桌吃饭的11人诉至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驾驶人,其醉酒驾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综合考量,认定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陈某二人明知王某醉酒驾驶却不劝阻,反而默示、纵容并乘坐该车,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较大过错,故在70%的赔偿责任中,王某、李某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当晚同桌吃饭的11人均表示愿意对陈某家属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但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分别进行了调解,向其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晚饭局中饮酒的9人分别一次性补偿陈某近亲属4500元。在处理过程中,五里界法庭一方面严格划分责任、认定过错,另一方面也聚焦人文关怀、温情调解。


法官提醒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很多饭局人们都喜欢喝点酒助兴。但法官提醒大家,聚餐同桌饮酒人员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参与聚餐人员疏于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客观上的损失,则应当对受损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