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及工资的确定

2017-10-16 10:45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左菁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6日,曾某入职武汉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试用期为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700元/月。试用期满后未办理转正手续。2015年11月13日,公司以曾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11月18日,曾某办理交接手续后未再到岗工作。本案中双方关于试用期期限和工资标准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满后曾某的工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评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等现象普遍,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规范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也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出了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期限符合法律的规定,2000元/月的试用期标准也未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3日,公司以曾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11月18日,曾某办理交接手续后未再到岗工作,即使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为曾某办理转正,因双方关于试用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公司仍应按照2700元/月的标准为曾某发放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职责相称。如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