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能”背后的民间借贷风险

2018-12-28 10:34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已经判我赢了,却拿不到钱,这到底是为什么?”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月15日被执行人童某某以其家庭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3万元。接下来几个月,童某某依承诺的较高利息,按月支付利息。同年8月,童某某又以同样理由向魏某某借款30万元,两次借款都由童某某经手办理,并出具借条。后因童某某未按期还款,魏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就此事诉诸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童某某、陈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1.5%计算,减去已付款3.8万元;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因童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新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洲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某某、陈某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进行调查。通过线上查控和线下走访查明,童某某、陈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了解到被执行人从魏某某处借来的钱款,全部交由其儿子小陈使用,小陈将所借钱款转借给程某,程某后因涉毒被抓,至今仍在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借钱款无法收回。后小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新洲区法院依法对小陈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冻结,发现无可供钱款划扣。

 经法院调查得知,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致小腿截肢,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其母在家操持农活,家庭收入微薄。此次出借给被执行人的资金均来源于其亲友。由于迟迟收不回钱款,申请执行人的亲友多次上门催债,其弟弟迫于还款压力,于2017年自杀身亡。考虑到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家庭情况,从2018年5月起,新洲区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及两个家庭的成员,包括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的儿女们进行面对面协商,试图就还款事宜达成统一意见。执行法官数十次敦促被执行人童某某、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到当地村委会,分别找童某某、陈某某及其儿女、当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谈话,了解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动态,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童某某生于1962年9月,陈某某生于1965年9月,两人年过半百,基本丧失了外出务工能力。陈某某身患疾病长期卧床,其子小陈与其妻子离婚后外出不归,一岁多的孙子需两位被执行人抚养,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几亩田地收入。在数十次的谈话过程中,虽然童某某及其家属都有还款意愿,但由于目前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法一次性拿出30多万元,希望能够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坚决不同意,强烈要求被执行人童某某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承办法官数次与魏某某及其家属沟通,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童某某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还款态度,希望其能理解,接受分期还本付息,但由于魏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同样困难,一直不愿接受调解,并数次上访。截至目前,新洲区法院已穷尽一切手段,但童、陈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本案中债权人不仅风险意识不强,而且对自身承受能力也缺乏应有认识。第一次出借3万元,尚在其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但其第二次出借,显属在利益驱动下作出的不顾后果的草率行为。本案中债务人对所借资金也未妥善运用,为取得利差收益,更是不顾风险地向涉毒人员转借资金,导致案涉资金无法收回。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为,因当事人罔顾风险,不仅使两个家庭陷入困境,而且还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