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聚焦武汉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成效和作法

2019-06-24 15:1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624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整版刊发武汉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成效和作法。现将《人民法院报》稿件原文刊载如下:

 

武汉:吹响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集结号

本报记者 王田甜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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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武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业务培训暨工作推进会,切实提升两级法院领导干部及一线法官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理解和认知,吹响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工作的“集结号”。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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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编印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刊。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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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对黄陂区法院在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中的积极作为表示感谢。资料照片

 

  为深入贯彻中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神,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通过对三项指标的评测,不断拓展司法领域涉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和深度。

    全市16家法院均成立了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围绕“着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好城市”的目标,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立案、审判、执行、办理破产质效相结合,把握实际、对标要求,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两个楼盘售出了1500余套房屋后,资金链断裂,两个开发项目停工,公司面临破产。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破产重整案后,重新公开招募了投资人,通过向第三方融资借款的方式复工续建。目前,两个楼盘已经顺利交房,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

    “这都是我们用大半辈子的积蓄买的房子,怎么就成了烂尾楼!”2015年,不少购房者因为逾期未收到房,开始大批来到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讨说法。

    2016年7月,东西湖区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家美天晟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由区政府职能部门与有经验的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为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方式公开招募投资人。

    2017年4月25日,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络平台,组织召开了家美天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5月5日,法院依法批准家美天晟公司重整计划。6月和12月,该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实现两个项目已售房屋的交房,全面保障了广大购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购房债权人也每人获得了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交房逾期违约金补偿。此后,其他各类债权人也按重整计划陆续获得债权分配。

    承办案件的东西湖区法院法官刘冬香介绍,面对“烂尾楼”等社会矛盾较冲突较激烈的破产案件,法院不能只埋头办案,必须充分依靠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指导,争取融资,切实保护和提高债务人资产价值,努力实现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18年,武汉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今年,为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武汉市成立了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常态化运作,多部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资产处置、企业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登记、涉案资产查控、引进战略投资人、维护社会稳定等一系列与破产相关的衍生社会问题。

    在加强“外援”的同时,武汉法院对内夯实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向破产审判执行流程要效率。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引》,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修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破产简易程序》等制度,做好对简易破产案件的识别,打通简易破产案件的“快车道”;积极运用破产简化程序,努力加快破产办理进程,为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造新时代信息化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与陈某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申请材料,当日下午,他的手机上就收到了一条法院立案短信,上面写明了案号和书记员联系方式。

    为在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中提供更好司法保障,近年来,武汉法院建成“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

    在已建成的武汉法院司法公开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基础上,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功能引入法院微信小程序,赋予其“移动微法院”新角色,具备案件流程信息查询、网上立案、材料收转、网上送达、网上信访等功能,让当事人“足不出户,掌上办事”。

    “没想到在法院打官司还有这么便捷的途径,坐在家里就能把纠纷解决。”武汉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李先生在手机上安装了“在线法院”调解APP后,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视频发表观点、举证质证。法官与调解员共同为他们辨法析理,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意向。

    为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武汉法院努力建立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创新执行机制。建成具备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异地调度、决策分析等功能的执行指挥体系,并将查控触角延伸至互联网金融领域。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在更大范围内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力争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实现“一网打尽”。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委托审计、执行悬赏等举措,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

    强化执行联动。在武汉市委、市人大支持下,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与武汉市文明办等8家单位建立“构筑诚信、惩戒失信”体系;与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41家单位共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与15家银行、7家行政机关实现“点对点”查控互联互通;与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建成规范扣划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强化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协作;在市综合治理办公室支持下,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综治网格推送到社区、乡镇。

    加大执行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用足用准强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双限”措施,在融资信贷、投资置产、报考公务员、乘坐高铁飞机等方面实施信用惩戒。近3年累计将10.88万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有2.58万名“老赖”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武汉法院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理念,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强对企业财产所有权、自主经营权的司法保护,平等保护小股东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为扶持旅游、餐饮业项目发展,武汉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农场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项目引资协议书。因政策变化,街道办事处与商贸公司签订了解除项目引资合同的协议书,约定土地部门对该地块实行招拍挂时,街道办事处确保同等条件下商贸公司有优先权。如该地块由第三方摘牌,街道办事处愿意根据审计结果补偿商贸公司前期投入的费用。不久,该地块被他人摘牌,区政府退还了商贸公司拍卖保证金6000万元。

    后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下的补偿款2042万余元。经双方认可,一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进行司法审计后,判决街道办事处及农场共同向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162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街道办事处及农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上诉至武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街道办事处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承诺补偿商贸公司,并列明了补偿范围及约定的“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核后如实结算相关费用”,应当依约履行。

    案件承办法官、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曹芳解释:“争议双方对对方的审计结论互不认可,一致主张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为此,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法院委托了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解除合同协议书列明的补偿范围进行了司法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街道办事处及农场虽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法院将司法审计报告作为依约补偿的依据。”

    2018年8月21日,武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芳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遵循契约精神。违约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武汉法院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单纯的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

    2018年6月4日,武汉中院对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涉案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判决结果,改判涉案公司与其股东李某无罪。

    据武汉中院法官郑雄文介绍,原审认定两被告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上游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后回避、失联。但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可以以上游公司名义对外招投标和发包工程,不需要另外授权。公司负责人李某虽然失去联系,但其法定代表人一直在与受害公司联系退款事宜,且在约定期限内退还了部分保证金。因此,认定被告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履约保证金后逃匿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理应改判无罪。

    目前,武汉中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修订出台了40项工作制度,为指导武汉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水平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