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确定

2017-10-23 15:36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邱冠群

[案情介绍]

       许某于2007年入职甲公司,担任家居服务人员。2010年转入到乙公司继续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协议,并连续续订。2013年2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协议,由乙公司为许某安排以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便民服务工作,许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下午各两个小时进行家政清洁工作,其工资标准按小时计。后该公司通知许某终止用工,许某不再到公司上班。许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许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其为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已达到所在地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未支持许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评析]

       许某与乙公司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每日未超过4小时,乙公司为许某按时计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规范解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