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毒杀鸟类须公开道歉 毁林采石须补种树苗

2019-05-31 09:53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记者30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至2018年,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58起,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案件96起,对177人判处刑罚。

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沿江地区动植物多样性,武汉各级法院加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补植复绿”“放流增殖”,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引领公众环保意识的多重目的。

 毒杀鸟类被判刑还得公开道歉

 在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卢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名被告人将高毒农药用水化开后,将稻谷浸泡其中,制作食饵,在水域抛洒,毒杀野生鸟类260只,价值12.56万元。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卢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高某、卢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56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在湖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主要是改变老百姓中“打鸟吃不是大事”的错误观念,明确捕杀珍稀鸟类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行为的犯罪性质,起到以案说法的教育意义,同时也是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积极探索。

 非法捕捞要买原种鱼苗放流

 2018年,江汉区人民法院在2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4案10人主动通过购买原种鱼苗放流的方式自行修复生态。法院对这10名危害程度不大、知错就改的被告人仅单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释放了“鼓励自行修复生态”的政策导向。

 2017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罗某、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太子湖与长江连通港通江水域,利用电捕鱼设备非法捕捞渔获物2.36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已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长江生物休养繁殖,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相应的损害;鉴于罗某、刘某已经主动支付赔偿金用于修复其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已放生,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对二人各处罚金3000元。

 开挖林地采石被判原地种树苗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雇请他人在黄陂区长轩岭街狮子山村开挖林地采石,致使近25亩公益林遭到严重破坏。

 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缓刑,责令其在3年内对其损坏的林地采取修复措施,使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如届时未能履行,则承担林地恢复费用9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马上开始在其破坏的山体上种植树苗进行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保护生态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孙文楷

(原载于《长江日报》2019年5月3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