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2026-07-29 15:22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
图片
基本案情

叶某与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夏某向叶某偿还本金665万元及利息。因夏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叶某向江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某在判决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间隙,将其名下160余万元存款转移给其母亲和前夫,并控制、使用其母亲名下银行卡收支近200万元。此外,夏某未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对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并租住200余平方米房屋违法高消费,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

夏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江汉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时,专门组织一批被执行人旁听庭审。经审理,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庭后,旁听席多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拒执罪中转移财产的时间不以执行立案为前提,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且客观上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同样构成犯罪。本案中,夏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大额存款,并借用他人账户收支、高消费,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应予刑事追责。本案阐释了判决既判力的时间效力范围,明确了判决生效至执行立案期间并非打击拒执犯罪的“空窗期”。

图片
基本案情

贾某因多起经济纠纷被法院判令支付240余万元及利息。另案当事人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万余元。因贾某、张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岸区法院分别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贾某与张某相识,贾某将其持有的某商贸公司87.2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杨某。贾某、张某的行为导致法院上述多个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将贾某、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贾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江岸区法院于2025年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贾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拒执罪案件办理中的具体实践。贾某、张某通过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但二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并在一审宣判前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刑罚的惩戒功能,也给予了被执行人悔过自新的正向激励,为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了好的范例。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