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瞒着前夫买了三份“身故险” 受益人是自己,法院认定:无效

2021-02-05 10:47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4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前妻瞒着前夫为他投保了三份保险,受益人却写的是自己。离婚多年后,前妻才得知自己这么投保不合法,想要退保。2月4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这三份投保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应退保费共计9万余元。

林丽与张磊原系夫妻,于2014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前1个月,林丽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林丽为投保人,张磊为被保险人,合同约定:每月保费2000多元,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林丽,期限30年。离婚当月和离婚2年后,林丽又先后购买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林丽为投保人,张磊仍为被保险人,内容均和第一份保险大致相同。截止到2019年12月,林丽的三份保险合同共缴纳9万多元的保费。

2020年1月,林丽听专业人士介绍,自己这样投保是错误的,于是要求保险公司退款,遭拒。当月,林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三份保险合同均无效,并退还9万多元的保费。

庭审中,林丽表示,自己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均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自己错误的违法投保。直到近日才得知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已无权在未经前夫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作为受益人购买人身保险,也无权在未经前夫同意的情况下代其签字,故上述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前夫张磊也到庭,他表示,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知道林丽为自己购买了保险,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过字,也不同意购买保险。对于张磊的陈述,林丽表示,张磊确实不知情,他的签字均是保险代理人孙某代签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不知情,他们离婚后仍以夫妻关系为对方投保,且未经对方同意,其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无权要求返还保费。

2020年7月,经鉴定机构笔迹鉴定,三份保险合同上张磊的笔迹均非本人所签。

承办法官介绍,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有要求,不是想为谁买就可以为谁买。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特别是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三份保险合同均涉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而诉讼中形成的《司法意见鉴定书》又证明张磊并未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处签字,且林丽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与张磊已离婚,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磊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应认定三份保险合同均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