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校车被撞伤腿,能要求赔偿吗?洪山区法院院长教你化解各类纠纷

2020-11-10 12:05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0日讯 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教你化解各类侵权纠纷。

图为闫小龙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摄

自2017年以来,洪山区法院组建20余个专业审判团队,年均审结各类案件近2万件。为推动高校法治教育,洪山区法院与16所高校建立教学实践基地,每月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每年接受2千余名学生旁听庭审、工作实习等,同时组织法官进高校开展“开学季、毕业季法律巡回课堂”,助力大学之城建设。

直播中,闫小龙院长以案释法,讲解了如何化解侵权纠纷、尤其是在学生中常见侵权纠纷。

图为闫小龙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摄

小张是武汉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一天,他从宿舍坐校园观光电动车去上课,因座位数量有限就坐在其他同学的腿上,右脚放在车外。在电动车经过学校一个设有石礅的狭窄路段时,小张的右脚撞到石礅受伤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查,小张所在学校将校园观光电动车交予陈某经营,陈某向学校支付营运管理费,司机李某驾驶时发生了此次事故。小张遂将陈、李和学校一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赔偿。

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李某作为校园观光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明知车辆不得超载且乘坐方式须一人一座,但仍允许小张以叠坐方式乘坐已满员的电动车,致其受伤,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乘坐方式不当仍选择叠坐在他人身上,且将腿放置在车外,亦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小张的损失,法院判决司机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该校园观光电动车虽不属于机动车,但其载乘多人,行驶在人流较密集、路况较复杂的校园道路内,加上其车辆具有通透性,无全封闭性车门的特点,其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与被告学校均属于校内观光电动车经营的受益人,陈某和学校均应向张同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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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向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