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非法采砂,护一江清流

2021-02-09 09:44
来源: 湖北高院公众号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等十人四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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眺望江风习习、船只穿梭的江面,看着眼前缓缓东流而去的江水,谁又能够想到,在夜色掩护之下的长江武汉段江面上,有一伙人曾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盗采江砂。

为牟暴利,购船改造盗采江砂

2018年7月,刘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出资160余万元,购买了一艘货轮,并将该船只通过加装隐形吸砂泵、搭设篷布等方式非法改造为可用于采砂的无名采砂船。


2019年6月,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且明知在长江武汉段禁止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情形下,邓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等人相识,并共谋盗采江砂。之后,邓某出资人民币30万元作为采砂船的风险保证金,指定采砂、起驳的时间和地点,收取砂款,刘某等人负责提供采砂船,并雇用吴某等人驾驶三艘载重量分别为2000吨、2100吨和2800吨的货轮运送江砂。


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上述人员分工协作,在长江武汉段某水域附近,趁夜间在河道内将无名采砂船上的采砂管道放入长江河床底部,将抽取的江砂输送到三艘货轮上,随后运至两处码头销售变卖。后经司法鉴定,邓某等十人盗采的江砂价值人民币近790万元。

天网恢恢,盗砂团伙纷纷落网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晚,陈某等六人正在长江武汉段某水域连夜盗采江砂,吴某等两人驾船负责运送江砂。夜幕中的两艘可疑船只引起了在附近巡逻的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巡逻民警的注意,民警依法对两艘船只进行检查,将正在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八人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采砂船、运砂船各一艘,在船上查获盗采的江砂400余吨。


之后,民警对陈某等人进行了连夜讯问,陈某等八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参与非法采砂的行为和相关事实供认不讳。通过审讯,民警发现现场抓获的八名犯罪嫌疑人仅仅负责采砂、运砂、船只驾驶、望风顶包等活动,而该盗采江砂犯罪团伙的真正头目却另有其人。民警经过后续侦查行动,迅速锁定了该采砂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邓某、刘某,并将两人相继抓获。


2019年12月底,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正司法,证据说话查明真相

2020年6月,检察机关对邓某等十人提起公诉,硚口法院依法受理了邓某等十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面对堆积如山的23册卷宗,承办法官实地走访调查,逐卷仔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通过审阅卷宗,承办法官发现在盗采江砂的数量认定上存在争议,特别是被告人对于盗采江砂的数量相互之间供述不一。为了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做到罪刑相适应,法官认真细致地查阅了书证以及相关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其中一份查获于运砂船的砂石运输流水明细,综合全案证据并与被告人的供述进行相互印证,再结合对两处码头的交易情况的实地调查结果,最终认定该采砂团伙的盗采江砂数量约为12万吨,评估价值为780多万元。

依法严惩,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同年11月,硚口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询问了被告人相关问题,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最后陈述阶段,十名被告人均对自己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了认罪悔罪,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等十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其中,邓某、刘某、陈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等七人系从犯,同时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辩护意见等因素,依法作出了文初的判决。


法院宣判后,邓某等十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还会危及堤防和航运安全,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为社会公众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切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长江母亲河的守护意识,真正体现司法力量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