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注意美容院没资质,祛斑造成10级伤残,法院判女子自担两成损失

2021-02-24 14:56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本想祛斑变美,结果导致脸上大量黑色素沉积,成了10级伤残。40多岁的张女士心里很窝火,把美容院告上法庭。2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经过两审终审,法院认定美容院侵权,但因张女士不知道美容院没有营业资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需要自担部分损失。

2019年1月20日,张女士到一家美容院做面部祛斑项目,付了1万元。当天,因张女士倍感不适,经协商,美容院当即退了款。一周后,张女士脸上发痒、起斑,来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面部红斑结痂,留有色沉斑。

从2019年3月至11月,张女士为了治疗祛斑的“后遗症”,先后去了3家医院,陆陆续续就诊了13次,花费1万余元,但是脸上还是有大量色素沉着。2020年7月,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面部色素沉着面积累计16平方厘米,已达到10级伤残。

“她要求退款,我们也退了。后续再有问题,都是她自己不接受治疗所导致的。”庭审中,美容院拿出一份和张女士亲笔签名的协议,里面提到要求张女士“自收到退款后承诺半年内不擦其他品牌护肤品(包括洁面产品)”。美容院认为,自己提供的是调肤淡斑服务,原告面部出现皮肤问题是因其不配合并拒绝美容院调理所致。

那么签了这个协议,对于张女士祛斑后出现的问题,美容院就能免责吗?承办法官表示,张女士作为消费者,接受美容院服务后面部不适选择就医而不是继续接受调理,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选择,并无不妥。张女士祛斑后产生的面部问题,美容院不能因为签了这个协议而免责。

法院认定,该美容院提供美容服务,并在为原告提供祛斑美容服务的过程中,致使原告面部出现红斑,最终产生色素沉着,其行为存在过错,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目前该美容院已经注销,侵权责任由美容院的老板王某承担。

经查明,这家美容院2019年4月才进行工商登记,也就是说给张女士祛斑时,这家美容院并没有营业资质。此外,这家美容院还曾因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被行政处罚。

承办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未进行工商登记便对外进行营业及不具备《卫生许可证》的被告处进行面部祛斑,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美容院老板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向张女士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原告张女士自负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