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噪声扰客被判巨额赔偿
棉企造成空气污染致藏獒死亡

四年,武汉审理环保案800余起

2019-06-03 09:49
来源: 长江日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武汉市法院通报,2015年至2019年4月底,武汉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811件,其中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件。

 据介绍,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稳妥推进并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推进武汉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酒吧噪声搅黄隔壁招待所生意

 何某经营一家招待所,于2007年12月开始营业,李某经营的酒吧于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分别位于同一大楼的1楼与2楼。其间,何某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称李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噪声污染,导致其招待所经营业绩下滑。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在招待所三间客房内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0年8月,何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因其噪声污染造成的其营业损失647万余元等。本案2014年6月经江岸区法院判决后何某上诉,后武汉中院发回重审,江岸区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15年12月再次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经营酒吧的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影响了何某招待所的经营,李某应当就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对何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如何确定因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数额?市法院认为,招待所提供的为住宿服务,该行业经营特点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季节影响的基础上,开业后营业额逐步上升,上升一段时间后因设施逐渐老旧营业额逐步下行。因此以[未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营业收入×利润率(按照经济型酒店的利润率50%计算)-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收入×利润率(按照提交的中等利润率25%计算)]×25个月确定了损失数额。判决李某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791534.5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以及缓释性等特点,其本身也受到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关于损害数额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受害人对损害的证明义务,即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损失的存在,然后由污染人举证来推翻该推定。

 棉企飞绒与名贵藏獒之死

 距离新洲市民郭先生家不过百米有一家棉企,专门经营棉短绒加工、销售,剥绒,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棉企每年8月至次年2月收购加工棉花时有少量绒尘外排。

 2008年起,郭先生在家养藏獒,2014年9月开始,郭先生养的9只藏獒相继死亡。郭先生认为藏獒生病、死亡,是棉企排放的绒尘污染空气所致,曾向有关部门投诉。2014年12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棉企停产整顿,加快对外排绒尘整改。就在棉企停产整顿时,郭先生将棉企告到新洲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棉企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经过两级法院四轮审理,最终,市法院认定,该棉企生产时向空气中排放绒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与郭某饲养的藏獒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结合藏獒物种的特殊性,不宜将藏獒死亡原因、死亡直接损失全部归结于该棉企公司的污染行为,由此,在确定被告应赔偿损失时应酌情予以减轻。判决该棉企停止侵害,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常见的大气污染有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五类大气污染。藏獒死亡案是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大气污染案。起诉大气污染案件时,受害人一定要举证证明有大气污染行为存在,被侵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但由于大气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加上受害人本身专业技术能力有限,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证据,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等方法来收集污染的证据。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孙文楷

(原载于《长江日报》2019年6月3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