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突发疾病身亡场馆是否担责

2018-12-17 16:2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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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王田甜 潘捷

    六旬老太游泳突发疾病死亡,游泳馆究竟有无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提供服务的商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常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质较好,未生过大病。2017年1月1日11时30分,陈某到武汉某游泳馆游泳,12时38分20秒左右发病,当时陈某正在第五泳道内正常往前游,中途突然折返,偏离正前方向,并试图去抓浮漂,两秒钟后肢体不动、仰浮于水面。周围群众发现异常后,向池边救生员呼救,12时39分44秒,游泳馆值班经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39分50秒,救生员将陈某救上岸,并立即对陈某实施心肺复苏。当日13时23分,陈某被送至武汉市第七医院、后转院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同年1月5日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2017年3月,陈某的丈夫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体育中心承担因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陈某溺亡7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共计41.6万余元。
  法院查明,作为武汉市规模较大的一家综合性游泳场馆,涉案游泳馆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资质,当天施救的救生员亦具备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配备设备均符合国家标准。审理过程中,体育中心方愿意再支付10万元慰问费给陈某家属,一审法官亦就此多次致电原告方询问调解意向,但陈某家属始终未置可否,调解方案无法达成。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判决游泳馆的管理单位某体育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10.5万余元,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体育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陈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应由陈某的丈夫和女儿自行承担,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载于《法制日报》2018年12月16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