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2017-11-21 10:00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贺玉琼

[案情介绍]

        甲2012年7月入职乙公司。2016年9月20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巡视车间时因甲制作的零件存在误差,双方发生争吵。公司随即召开会议,给予甲开除处分,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该《员工行为守则》于2008年2月25日经职代会讨论制作,后在公司车间宣传板上公示,甲在《员工行为守则承诺书》中签名确认:“我已知晓公司员工行为守则,保证严格遵守,并承担违反守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第二章第七条,即“不得辱骂公司员工,违反者直接予以开除”,终止与其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乙公司《员工行为守则》的制定经过了民主讨论程序,已公示并告知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亦经过了会议讨论,从形式上看,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但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从严审查。员工在工作之中发生争执,出现骂人的情形,并不属于公司的日常管理中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双方争吵过程中虽在情绪激动时未注意用语文明,但并未严重到构成辱骂程度。若以员工违反较轻的规章制度,却予以最重处罚,违反了实质公平。因此,乙公司与甲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析]

        规范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违纪行为到何程度方可谓之“严重”?究竟是应当从宽审查,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还是应当从严审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开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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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程度,因用人单位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不同而不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适用;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如因关乎安全生产,化工企业劳动者绝对禁止吸烟,一旦吸烟就构成严重违纪,但在一般企业,可能算不上严重违纪。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同时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判断其合理性。用人单位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且应当将纪律规范、纪律考核、违纪惩戒三者结合起来,实施人性化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应当从严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