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左一)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 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因拖欠工程款被诉至硚口区法院,并被判令履行50余万元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将公司账户余额迅速转移到了第三方账户。 法官当即联系吴某,询问转款缘由,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吴某声称转出的钱系向其他公司支付的项目款,但却无相关凭证证明建筑公司与其他公司有项目款需要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官向吴某释明法律规定,但吴某置若罔闻,明确拒绝还款。 进一步查证后,执行法官将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其拘传至法院,督促其尽快还钱。 法官释法析理并出示银行流水等证据,吴某最终承认私自转移资金的事实。得知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主动认错悔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付清欠款。 执行法官(左二)依法传唤被执行人。 两年前,李某从张某处购得商铺后,仅支付部分款项,拒不支付剩余尾款,张某于是将其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尾款及利息共计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张某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判决生效后,李某与妻子迅速协议离婚,并提前预支女儿大额抚养费,还将名下不动产变卖、车辆抵押给他人,企图“清空财产”逃避执行。 李某的一系列反常举动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当即传唤李某来法院说明财产情况。李某表示名下住房和商铺共卖了300余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法官让李某拿出有巨额外债的证明,但李某无法提供证据。 因李某拒不履行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李某执迷不悟,将卖房款转至多个朋友账户,虚构债务逃避执行。 因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法官(左一)前往被执行人经营的店铺进行财产调查。 数年前,赵某向周某借款用于经营。后赵某拖欠借款40余万元迟迟不还,被周某诉至江汉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限期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周某当即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经深入走访调查,法官了解到赵某与家人共同经营一家商行,该商行收入稳定,赵某却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法官还发现,赵某在诉讼期间将商行名下银行账户里的8万余元先转至自己名下银行账户,随即又转至他处。 法官当即拘传赵某,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赵某态度恶劣,拒绝还款。后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满后,赵某非但不知悔改,反而扬言“拘都拘留了,我才不还钱”。 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赵某名下有一估值20余万元的停车位可变现,但赵某拒绝配合拍卖。 鉴于赵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综合赵某的犯罪事实及其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