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进一步保护市法院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进市法院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创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市法院机关纪委、监察室(下称承办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 澄清正名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由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三)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第七条 承办部门认定有关问题反映为不实举报后,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拟予澄清正名的,应制作澄清正名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被反映人向承办部门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第八条 承办部门制作的澄清正名审批表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事由(包括主要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认定依据、调查结果等)、承办部门意见、领导批示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澄清正名时,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部门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该部门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一)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二)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被反映人所在支部支委会、党员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四)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予以澄清正名。
(五)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况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二条 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承办部门向政治部人事处通报有关情况后,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院领导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澄清正名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澄清正名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和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六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七条 对未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法院机关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审批表样式
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审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澄清对象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出生 年月 | ||||
政治面貌 | 单位及职务 | ||||||
澄 清 事 由 | |||||||
澄 清 时 间 | |||||||
澄 清 方 式 | |||||||
承办部门 意 见 | |||||||
领 导 批 示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