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裁判的一根标杆

2016-12-22 16:43
来源: 鄂法在线
作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培民

引子

武汉中院李培民法官没想到,接手审理一起涉外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竟开始了一段长达2年、艰苦异常的“马拉松”审判:4个国际公约的深入钻研, 2次质证、2次公开庭审、2次法官联席会讨论、7次合议,无数次当事人会谈。经历了这一切之后,李法官仍然说:“值!”他说:“这件案子处理好了,有可能成为国内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一根标杆;处理砸了,不仅我成为律师口中的笑柄,更会让中国法院留下不尊重国际公约义务的口实。”

700多个昼夜的孜孜不懈,1.3万字的判决书,成就了一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裁判的经典案例,2015年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八个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法院评价此案“准确理解公约条款 明晰国际航空运输纠纷裁判规则”,充分肯定了内陆省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高水准! 

难忘那个仲夏夜,收音机里正在播出一条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八个典型案例。我惊喜地发现,自己主审的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位列其中。顷刻间,一股欣喜感和兴奋感油然而生,已快淡忘的种种艰辛也再一次浮现脑海。

    这是一件耗时近两年才审结的涉外商事案件。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与天地国际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协议同时包括《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等三个附录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间,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国际分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在法国的收货人运送货物。8月30日,天地国际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9月13日运抵法国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国收货方签收。9月23日,天地国际分公司以电子邮件通知收货人及朗力公司,失踪的1件商品已找到并将于当日到达法国里昂。收货人回复电子邮件,拒绝接收。此后,该件货物从法国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并最终交付给朗力公司。朗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由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国际分公司诉朗力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刚接手时,摆在我面前的是厚厚的几摞案卷,民事起诉状罗列的国际公约名称就有四个。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六个月限制,但直觉告诉我,这个案子多半是个“烫手的山芋”,此后的经历验证了这种猜测,更多的麻烦果然还在后头呢。

 挑战一:大牌律师频频“亮剑”。庭前证据交换时,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首次谋面,已然使我感到了压力:部分原、被告律师来自北京、上海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动辄引经据典,摆出一副对航空运输行业法规及国际惯例熟稔于心的架势。令我印象尤为深刻的,是被告的一位律师不经意间从公文包中掏出一本关于国际运输纠纷法律问题的个人专著,既显示他在该领域的权威地位,又意在提醒我该案判决如不采纳他的意见恐怕是会闹笑话、出洋相的。被告的另一位律师见面后,更是直接提醒我注意看看他律师证件上数字接近为零的编号,让我知晓他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内的第一批职业律师,拥有三十多年的海事海商事案件代理经验和多项律师专业委员会的头衔。虽然此前我已有逾千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历,审理过程中接触由知名律师代理的案件亦不少见,但审理涉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于我而言还是第一次。即使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等法律规范的了解也只停留在课本概念上,遑论审理经验和技巧!

    挑战二:专业知识成“拦路虎”。面对如此强势的代理律师,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凭借“缺什么补什么”的钻研精神在办案中加强学习,初逢该案时可以是“菜鸟”,但审结该案时一定要让自己变成“凤凰”。于是,围绕国际航空运输业纠纷主题,我在办案之余开始了一次不拿文凭的“自修”。但凡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文章、司法案例都成为我第一时间关注和搜集的对象,对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的准确理解更是花费了我大量的精力。出于“知己知彼”的考虑,我还特意拜读了被告律师拿出来的那本专著。随着对相关理论知识学习、理解的深入和对该类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信息的全面掌握,我一方面发现审理该案需要对《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精神吃透、吃准,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行业规律要有基本的了解;另一方面又发现国内法院缺乏对同类案件成熟的司法裁判以资借鉴。此刻,我已意识到:我手中的这件案子处理好了,有可能成为国内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一根标杆;处理砸了,不仅使作为主审法官的我成为该案代理律师口中的笑柄,更会让中国法院留下不尊重国际公约义务的口实。顿时,我感觉肩上又平添了几分压力!

    挑战三:审理程序上的“一波三折”。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和对案卷材料的分析研究,我对该案的基本审理思路和关键点已基本做到了“胸有成竹”。然而,由于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多份申请,使得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一波三折,进展并不顺利。首先,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天地国际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地位。其次,被告天地国际分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而反诉的部分事实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上述相关纠纷具备海事案件专属管辖的特征,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最后,被告天地国际分公司在反诉中的部分请求依据的事实超出了本诉请求针对的运单合同范围,而本诉原告并不同意将上述反诉合并审理。对于上述程序性问题,原、被告针锋相对,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和各种诉讼技巧。我和合议庭其他法官秉持程序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职权追加了必要共同被告,将本属海事专属管辖的反诉部分以及明显超出本诉事实的反诉部分均排除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外,避免了诉讼程序中的数个“暗礁”,最终保证了该案按照公正程序探究事实真相,并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

    在克服多项程序性障碍、经历两次公开开庭后,法庭对该案作出认定:天地国际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实施了货物的跨国运输行为,其出具的运单项下对应有多件货物,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均可视为独立物,因此货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视为存在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涉案一件货物滞后十余日方运抵法国,且法国收货方拒收。而本案争议发生前,双方已发生持续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交易的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从未超过10日。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国际分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天地国际分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案一审判决:确认朗力公司与天地国际分公司签订的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国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朗力公司人民币71,160.18元;朗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天地国际分公司支付运费及相应利息人民币85,320元;驳回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曾经在法庭上寸步不让、针尖对麦芒的双方代理律师都很平和地接受了判决结果,在和原、被告这几位大牌律师的两年“马拉松”较量中,我成为笑到最后的人。与此同时,该案的判决对于判断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迟延责任,明确了两项裁判规则:一是在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二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违反《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回首这段办案的心路历程,我感慨良多。不禁想起在台灯下小学生般逐字默读公约术语的那些深夜,忆起在书桌前快被翻破的那堆卷宗。但是,这决不是我一个人的战斗!正是合议庭多位同仁见仁见智的宝贵观点,使我在办理这个异常困难的案件时屡有所得;正是院、庭长在批改该案文书时的字斟句酌,使该判决的逻辑论理更为清晰有力。更令我难以释怀的是,该案判决书最后完稿之际,正值我的孩子突发疾病手术住院期间。为了不分散我的工作精力,我年近七旬的父母承担起了几乎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重任,成为了全天24小时在病房看护孩子的主力。多年来,我的家人正是以这种方式给予我强大精神动力。伴我拿下一件又一件法官生涯中的“骨头案’’!

    “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选“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典型案例”的最终评价。作为全国万千法官中的无名之辈,我主审的案件能得此评价,夫复何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