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刘小克做客“周二之约”解答环保问题
——放生外来入侵乌龟违法

2022-06-15 11:2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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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克在直播现场。

长江日报记者苗剑 摄

 长江日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静)6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长江日报“周二之约”专栏在金银湖湿地公园举行“环保答疑”直播专场,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小克应邀,现场解答群众关于环境保护与湿地保护的提问。

 问:现在流行养异宠,蜥蜴、乌龟之类,有些动物自己不想养了,能放归大自然吗?

 答:刑法中有一个罪叫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外来物种很可能破坏我们已有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我们养的外国品种宠物不能擅自放归大自然。

 问:经常听到一些打鸟被判刑的新闻,针对动物的行为还有哪些属于犯罪呢?

 答:以动物为犯罪对象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跟环境保护联系最紧密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的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所以要禁止、拒绝食用野味,管住我们的嘴。    

 问:我平时爱好钓鱼,但是经常听说捕鱼被抓了,这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答:按照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比如毒鱼、炸鱼、电鱼,数量较多,破坏生态平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咱们老百姓平时一人一竿,出于兴趣爱好的钓鱼活动一般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也不能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钓鱼。

 问:有的人在公园周边圈地种菜,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所以不能乱开荒、乱建房,轻则侵权,重则犯罪。

 问:如果有人在公园或者沟渠游玩时,掉落在水里受伤或者溺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公园或者相关场所的管理者如果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如,管理者能够证明相关的设施设备是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风险,并且对潜在风险进行了醒目、明显的提示和警示告知义务。

(原载于《长江日报》2022年6月15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