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是无为却有为

2006-08-23 16:19
作者: 李正国  
    徐正武,一名普通法官,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已默默奉献了19个春秋。他没说什么豪言壮语,也没做什么惊天动地的事,但在人们的记忆中,他办的案子却件件是铁案。为此,仅在2006年里,“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首届“武汉市杰出青年卫士”等桂冠都戴在了他的头上。今年6月,他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上个人二等功!

                                      严格把“三关”讲“三清”

    徐正武常说:“法槌虽小重千金,刑事审判关人命”。无论担任书记员,审判员或是审判长,他都能勤恳敬业地完成各项任务。工作中,他始终做到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人情关;同时做到开庭要查清、汇报案情要讲清、制作法律文书要写清。

    2003年,他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被告人张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木材经营部聘请的临时工。2002年6月17日下午,张某因在货场卸完板材后,擅自开动叉车撞倒四川来汉打工的被害人谭某,致谭严重胸部损伤而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余元;被告某木材经营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提出上诉,要求某木材经营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正武在审查案情时发现疑点,即被告人张某只是某木材经营部的临时搬运工,案发当日,张随木材经营部聘请的司机陈某驾驶的叉车一起送板材。陈某因故离开时,张以要升降叉车,便于卸货为由,向陈要下车钥匙。张卸完货后,却擅自开动叉车,因其未经专业培训,致使叉车向后倒行时将一旁的被害人谭某撞伤致死。陈某作为专业司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酿成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被告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某木材经营部作为叉车的所有人,疏于对车辆管理,亦应负相应的主管责任。鉴于本案不能直接改判,遂发回一审重审。不到一个月,此案便审结和执行完毕,得到被害人亲属以及当地群众一致好评。

                                      审案为“和谐”重“效果”

    理不辩不清,法不讲不明。徐正武说,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把法、理、情对当事人讲清讲透,许多矛盾定会化干戈为玉帛。

    自诉人李军与被告人李春系堂兄弟关系,两家为近邻,因排水、修缮房屋等问题发生打斗,李春持铁锹将李军打成轻伤。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矛盾始终无法解决。李军将李春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春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8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徐正武接手此案后,立即和村镇有关领导取得联系,并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勘验,走访当地村民,寻找矛盾症结。然后,有针对性地向双方宣传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耐心宣传社会公德,指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道理。几经周折,两兄弟终于握手言和。

    近3年来,徐正武共审结二审案件157案280人,结案数一直名列全庭前茅,且无一案件被改判。其中,100多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70%以上是经调解结案的。他带领的审判组结案数也连续两年居全庭之首。

    徐正武说,法官权力越大,说情者就越多,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陷阱。不少人出于感激或者其他目的,给他送钱送物,都被他婉言谢绝。他认准了,惟有清正廉洁,法官的职业生命才能万古长青。无论是对待家人或是亲朋好友的说情,他总是朴素的说 :“如果我不按法律办事,就是闯了法律的红灯,同时也砸了自己的饭碗,违法乱纪、害人害己的事我决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