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心中的天秤

2006-11-20 16:47
    “陈法官,有个当事人送来了包东西,你来拿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全省法院司法调解能手陈继红放下电话,到接待室将包裹直接送到了庭长办公室。庭长打开一看,是面锦旗,上面写着“我心中的天秤”,落款是武汉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徐某。庭长不解地问:“这不就是多次要“状告”你的当事人吗?”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徐老是武汉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退休干部,1985年在落实私房政策的时候,徐老将其住房无偿交出,由单位将其安排在汉阳区十里铺某仓库的平房(面积27.6平方米)居住。2001年10月26日,该单位在徐老住处张贴《勒令退出强占我公司住房的通令》,以徐老的住房并非系其本人居住而要求徐老退出住房。 2003年2月,该单位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将汉阳区十里铺的某仓库土地转让给他人,并约定场内住户搬迁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责。由于徐老的房屋与该仓库土地使用权被一并转让,该单位也未对徐老作任何补偿,一气之下,徐老将单位负责人告到相关部门,与单位关系开始僵化,矛盾激烈。后法院受理了徐老的诉讼,并一审判决该单位对徐老进行补偿。该单位不服上诉市法院后,由法官陈继红承办。而此时的徐老,已因肾衰竭在医院治疗,由于要做透析,急等钱用。

    审理期间,陈继红急徐老所急,提出快调解快履行的想法,但被徐老拒绝,并且多次要状告陈继红,怀疑她想做调解工作就是不依法办、想偏心。面对此情,陈继红与徐老谈起了打官司赌气与讲求实际、治病挽救生命之间的利害关系,一席温暖的话语,让徐老体味到了法官的真诚,他终于同意调解了。

    在与上诉人武汉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谈话中,陈继红得知,因为房屋是公司的,公司职工的拆迁补偿是按公司定的标准来补偿的,对徐老也就不能按社会私房标准来补偿,否则公司将无法做其他职工的工作。公司还坦言,由于徐老退休后没有在这房屋里住,公司一直没有将这一规定和标准告诉过徐老,也没想到要给他补偿。

    症结找到后,陈继红即将这些情况告诉徐老,让他在公司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要求。几番沟通之后,该公司鉴于徐老的病情和困难,同意了徐老的要求并很快达成协议,即按公司定的最高标准补偿。很快,补偿款送到了法院,徐老含着泪水对陈继红说:“你把我的事解决的这么好,我怎么感谢你啊”。就这样,徐老的案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调解了。

    过了些日子,徐老的病情好转,他几次电话说要感谢陈继红,但都被谢绝了。没有办法,他干脆买面了锦旗,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实习生 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