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湖域经营秩序非法敛财3900万
“湖霸”终获刑20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2019-11-25 11:24
来源: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1月22日下午15时,曾玺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这是该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涉黑案件,号称“江夏第一案”。

    其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曾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曾祥忠、敖春芳分别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骨干成员与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决执行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性明显,涉案人数较多,形成时间长。该组织早年承包了江夏区安山街张郑湖渔场,在张郑湖一带盘踞多年,以张郑湖渔场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扰、破坏张郑湖周边村湾正常的土地流转、水面承包以及周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张郑湖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组织对张郑湖周边村民形成非法控制,当地群众“闻玺色变”,致使张郑湖一带的许多群众合法利益受到其侵害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工明确,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扩张其势力范围,以达到长期霸占张郑湖及周边水面、土地的目的,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保障。该组织实施的犯罪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6项罪名,非法收益3900万余元。

    江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玺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