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从事审判工作以来,王庆新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已任,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做到边学习,边工作,边摸索经验,共审结知识产权、涉外及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近300件。在已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70%的案件为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技术性强,适用法律困难。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他坚持把调解工作作为保护当事人智力成果,实现权利人权利的重要环节,尽量用爱心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恩怨怨。为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在质证和开庭之前,他认真阅卷,做好阅卷笔录,草拟调查提纲,并通过阅卷明确基本诉因、基本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使其对案件有无调解的可能作出一个初步估计与判断;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注重及时锁定证据,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履行法律赋予法官的释明义务,正确引导当事人理顺法律关系,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并通过释明和做思想工作,使能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调解中,他坚持把握三点:一是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对立面的大小,适时选择谈话时机,确定谈话主题,明确谈话意图,在谈话中寻找调解切入点。二是注意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说话表情,主动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三是注重释法讲理,澄清当事人模糊认识及错误观念,正确引导当事人之间换位思考,促成统一认识,达成和解协议。
    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很多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对胜诉的渴望要求过高,调解工作很难找到统一规律。为了掌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在开庭和证据交换之前,他通常采取电话联系、主动沟通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商谈,不随意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对案件发表的不同意见。做到静听、多思,少说。若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发生偏离时,便适时控制谈话主题,循序渐进去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做好息诉工作。如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双方曾因借款、投资、房产开发、股权变更等问题发生纠纷,有3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1起案件已在执行当中,另有1起已提起上诉。由于原、被告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双方赌气,表示要将几场官司打到底。王庆新得知此情,立即与原、被告磋商,主动提出并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把5起案件捆绑在一起调解。经过多次加班加点与当事人贴心交谈,原、被告对王庆新的工作精神十分感动。被告主动提出,一次性支付原告250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各自撤回一审的起诉、二审的上诉以及正在执行中的案件,最终以1案化解了5案。
    王庆新已年过五十,长期患有腰间盘突出、胆囊炎等多种疾病,但他从不吭声,把病痛置之度外,干起工作始终保持一股拚命精神。在办理原告湖北某酒厂诉被告枝江某酒厂等7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他不顾病痛,一天乘车500多公里,马不停蹄的奔波于枝江、大悟、蔡甸等地区,往返送达诉讼文书,使腰椎病复发,疼痛得几天撑不起身来。但为了案件快审快结,他仍顽强地坚持主动给当事人打电话联系,做调解工作。一天,她从上午9时至下午4时一直给当事人做和解工作,当事人深受感动,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当事人称赞说:“王法官办案,人直心诚,细致、公正、公平,我们服”。
    办案中,王庆新始终牢记调解案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弄清是非的前提下,积极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做到不盲目调解,不强迫调解,不无限调解。去年8月,在审理北京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黄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四案中,送达前,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了“诉前禁令”强制措施。在交换证据后,王庆新及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寸金不让,态度十分强硬。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外观形状完全不同,不承认侵权与赔偿。面对此情况,王庆新从证据与法律的角度,讲清什么是专利侵权及侵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致使被告的态度有所缓和、平静。在面对面进行调解时,原告看被告的态度有所改变,主动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协商,被告也主动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表示不再生产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
    “天平托两家,和谐惠四方”。这是当事人在送给王庆新的一幅牌匾上对他的由衷赞美。
    是的,王庆新就是这样凭着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坚持一步一个脚印,兢兢业业,扎实勤劳地做好每项工作的。也正是这样,才使得他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新经验,摸索新方法,创出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