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再优化 | 武汉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红榜案例

2024-11-04 16:34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找准法院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切入口”“着力点”,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成功审理一批涉企案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1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红榜案例。全市法院将持续强化“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导向,努力让司法预期“稳”起来,让经营主体“活”起来,让营商环境“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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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计算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其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第42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云计算、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千问”的AI大模型产品,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20234月,该公司在其官网正式发布该AI大模型产品进行公测。20236月,某计算公司公证取证发现,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某科技公司经办的网站后,检索“**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的“**千问app”下载链接。其中部分链接为合集或其他无关软件,部分链接可下载与某计算公司“**千问”相同的AI大模型产品,但不能完整体现该产品的全部功能。某计算公司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链接系由某计算公司提供,或者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计算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可提供邀请码进行免费体验,但因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某计算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某计算公司的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3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商标引流行为,保护了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是准确确定商标性使用行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链接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亦构成类似,同时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的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武汉中院对商标性使用的准确认定,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正向引导功能,营造了合法的网络经营生态环境。

 

二是准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网站经营者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和关联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武汉中院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有利于消除企业对侵权的担忧,鼓励其继续投入AI大模型产品研发。

 

三是准确确定造成潜在市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不能仅因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即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浙江某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权利人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保护了产品研发初期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为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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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药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药企,拥有标准化厂房、自动化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获得多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起,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多起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依法移送破产审查。

 

武汉中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其仍在生产经营,且所生产药品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遂引导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中,武汉中院明确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与优化公司治理两个工作方向。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方面,经公开招募,成功引入行业高契合度投资人,为公司提供偿债和运营资金,使依附于公司主体上的特许经营资质、专利技术及商标价值等优质资产得以保留与盘活。同时,指导管理人科学设计清偿方案,提出了留债分期清偿、债权转出资权益等多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百余笔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通过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债转合伙份额实现受偿。在优化公司治理方面,重整计划草案创设“重整投资人决策、持股平台监督”架构,保障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共治权。经营方案从质量管理、营销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多方面规定了提档升级措施,规范重整后企业经营管理,增强发展后劲。最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高票通过。2024119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中小微医药企业重整保护,助力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武汉中院积极延伸破产审判职能,在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危困主体的同时,结合医药行业特点,指导企业围绕组织架构、采购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重整后企业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是精准识别小微企业重整价值。主动识别湖北某药业公司经营价值,积极引导并争取主要债权人对湖北某药业公司重整的支持,结合企业具备的技术积累、行业发展前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判断湖北某药业公司属于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依法裁定重整。

 

二是指导企业强化风险防范措施。针对破产审查期间发现的多种风险,武汉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从管理架构、生产质量、采购供应、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确保重整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引入业务契合度高的重整投资人。相对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重整对于投资人而言,吸引力相对不足。武汉中院指导管理人成功引入医药行业优质投资人,为公司投入数千万元的重整资金及药品许可等无形资产,切实提升湖北某药业公司重整后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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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材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纺织品、防护用品的企业。程某系某医疗器械公司等7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2112月起,程某以该医疗器械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陆续从该卫材公司购买医疗卫生用品,用以网店销售,并要求该卫材公司在产品上印制公司标识,相关买卖合同均由该卫材公司与该医疗器械公司签订。20239月,双方核对账目,确认该医疗器械公司欠付货款488万元。后该卫材公司诉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赔偿库存损失共计650万余元,其余6家企业及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汉阳区法院主动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引导双方企业进行自评及提出司法需求。经分析研判,法院迅速组织调解,双方经协商就货款计算方式、支付金额及库存产品处置等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该卫材公司撤回起诉。目前,双方已恢复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双向分级”评估制度,精准实质评估企业涉诉经济影响,慎用保全措施定分止争,最终促成企业合作共赢的典型案例。

 

一是双向分级评估“实质化”,促进纠纷化繁为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是倾听企业诉求、了解企业困境的重要途径,也是精准作出应对措施、有效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汉阳区法院通过邀请企业填写自评意见、审查企业自评佐证材料、逐一联系企业沟通调查等方式,开展“双向分级”评估,发现该卫材公司仅与该医疗器械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18”纠纷实际为“11”纠纷,遂将案件评定为“黄色”等级,提出“化繁为简调解,力促合作共赢”解纷思路。

 

二是突出审查保全“必要性”,降低企业涉诉影响。在保全环节经济影响评估中,汉阳区法院审查研判后认为,该卫材公司迫于回款和权利实现免受难以弥补损害的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但7家企业用于经营资金流转的账户单一,且该医疗器械公司账户资金足以覆盖诉请金额,如依申请裁定保全7家企业财产,将违背保全“必要性”要求,致使多家企业经营受到负面影响。汉阳区法院充分向该卫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全审查情况,最终该卫材公司仅对该医疗器械公司申请保全,既有效发挥保全制度优势,又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影响。

 

三是寻求利益平衡“公约数”,架设合作共赢桥梁。汉阳区法院经审理后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特定日期货物单价问题,遂以“快速回笼资金缓解企业困境、免除更换合作方消耗的时间成本与磨合成本”为利益平衡的“最大公约数”,提出“以交易发生日产品的市场合理价格计算货款、该医疗器械公司继续销售该卫材公司库存标识产品”的调解方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接续合作,实现了市场资源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