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询邀函

2022-02-15 09:53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询邀函

2022)鄂01鉴造转00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内的工程造价机构:

本院在办理桁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恒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01民初635号】中,需对以下相关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对桁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恒强物流中心(武汉市明元检材市场)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得分的条款)。各机构接此通知书后,即可进行报价(报价要求详见报价说明)并将竞争报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报名截止日期为2022 221日下午430分(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22 222日上午930分,中标机构名称将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whzy.hbfy.gov.cn/司法公开-法院公告栏中公示,特此通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管鸿彬 电话/传真:65686518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

现场递交窗口: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5楼司法鉴定办公室。

监督电话:65686615

 

报价说明:

1 报价收费行业规范为准,若无行业收费意见的直接报价。报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鉴定或顾问,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 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60日内完成本案的鉴定,各机构应在报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鉴定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按照《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追究责任。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报告,报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也在名的要求予以报送。

3、报价应为收费文件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1)报价=(争议金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计算比率按相关收费标准,若无相关收费标准,按照所有竞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2)鉴定时限得分=以上款规定的鉴定期限60天为基数,每提前一天加2分,该项分最高60分。

4、评标时以上述报价得分和鉴定时限得分的总和,得分最高的鉴定机构中标;若出现最高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法院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标书先后顺序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

5 中标单位受理委托后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等其他规定实施评估。

6 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本院《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7、各单位的通讯信息本院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短信通知,不再另行通知,中标结果我院将在本院官网上公布。

8、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2021)鄂01鉴造转020号”,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报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9、本次竞价全程接受本院监察室的监督。监督电话:6568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