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卖房?不卖房?数次反悔后,纠结房东面临巨额违约赔偿

2021-04-12 09:05
来源: 湖北高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为切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司法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专栏,聚焦武汉法院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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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武汉市民陈女士通过中介向李先生出售位于洪山区和平大道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223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李先生还向陈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若出卖方违约,购房一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支付房屋转让价20%的违约金。

因女儿不同意卖房房东毁约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陈女士与李先生在中介方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的面签手续,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一切都按正常流程进行。


2020年7月2日,正当李先生以为用不了多久就可以顺利购房时,却收到陈女士向他及中介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原来,该欲出售房屋是陈女士与丈夫婚内的共同财产。陈女士丈夫去世后,该房屋发生继承,由陈女士与女儿黄某共有。陈女士称,在自己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黄某并不在场,黄某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后表示不同意。陈女士愿意向李先生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定金。

房东又同意卖房 购房者不愿意

没想到,2020年7月15日,李先生和中介又收到陈女士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陈女士表示女儿黄某又同意卖房了,并且强调“房子我们愿意卖,不会再改变了”。


但这次轮到李先生不干了,对于陈女士的反悔行为,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陈女士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赔偿违约金446000元。陈女士认为,开始是因为女儿黄某不同意卖房,但是经陈女士反复做工作,黄某已经同意,陈女士已多次向李先生及中介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李先生不想继续购房,所以双方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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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先 房东被判赔10万违约金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陈女士向对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陈女士后来又表示愿意出售房屋,并在2020年7月15日向李先生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但在此之前陈女士已向李先生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且李先生亦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因此当陈女士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时,双方的原合同已处于解除状态,陈女士此时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在法律意义上应为新的要约。李先生对此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故该新的合同并未订立。因此,李先生并不存在违约责任。对于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支付446000元违约金。陈女士虽然确实有违约行为,但并未对李先生造成过大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00元,并且陈女士应将已收取的定金100000元退还给李先生。

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合同的订立应当审慎,对依法订立的合同应怀有敬畏之心。随意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最终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