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稳妥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在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的同时,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审慎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
对市场前景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受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量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不能偿债与疫情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审慎处理。审查受理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债务人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
二、借力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
充分发挥重整制度的功能,及时挽救受疫情影响而面临困境的企业,促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对重整申请,除书面审查外,还可以采取组织当事人听证、征询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听取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重整案件审理中,对受疫情影响造成投资者招募困难、招募资金难以到位,暂时难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执行暂时遇到困难的,可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三、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
优化破产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
四、妥善处置破产财产
指导管理人最大限度维护破产财产价值,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视具体情形暂缓财产处置行为。暂缓期间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方式,多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尽可能地提高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
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为抓手,切实推进信息化应用。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预约立案,债权人通过网络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过网络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法院与管理人应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公布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法律文书、公告、债务人信息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
六、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拯救困境企业
充分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税收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获得信贷、信用修复、复工复产等方面,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大限度拯救困境企业,最大程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