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规定(试行)

2019-12-18 10:12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中法办〔201922

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规定(试行)

 

    为服务群众诉讼,增强司法透明度,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委相关工作精神和要求,结合武汉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设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在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结收比、结案率、平均审理用时等反映审判质效的司法评估数据。

    第二条  公开的司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一)案件受理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总数、执结案件总数;

    (二)案件结案率、结收比、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审(执)结案件效率的指标数据;

    (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平均用时;

    (四)个案诉讼执行流程进展情况相关信息。

    第三条  案件受理、庭审、裁判、执行等流程,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向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相关流程信息。

    第四条  反映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情况的司法数据,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布。先期试行公布全市各法院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破产清算、涉土地纠纷案件的质效数据,并按照要求不断完善。

    第五条  司法数据来源于武汉法院综合信息门户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由计算机自动采集。相关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信息部门和业务部门对数据定期核查,确保信息准确性。

    第六条  司法数据公开的具体项目、统计口径、公开方式等事项,由中院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有关业务部门、宣传处共同商定,报院办公会决定。对相关数据的解释,由中院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各基层法院和市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查后进行。

    第七条  司法数据实行实时更新,公众可在司法公开平台自行选择统计起始和截至时间,查询有关数据。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1218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12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