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27号
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修订版)
为进一步优化武汉市营商环境,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结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就武汉法院网上立案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申请人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在线提出立案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方式。
第二条 申请网上立案的范围为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 武汉法院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立案庭应根据网上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网上立案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引导原告通过扫描仪、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等工具对诉讼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在线提交PDF格式内容清晰的电子诉讼材料,尽量避免原告以手机拍照的方式提交电子诉讼材料。
第五条 原告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为PDF格式内容清晰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不再要求原告提交纸质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为PDF格式但内容不清晰的、非PDF格式的或为手机拍照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以邮寄或窗口递交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纸质诉讼材料。
第六条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要求原告在申请立案时一并填写或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引导原告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第七条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对网上立案的申请,应于系统收到电子诉讼材料之时起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且诉讼材料齐全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审核通过;
(二)原告提交诉讼材料内容欠缺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齐;
(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作在线退回处理并释明理由。
第八条 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通过其它形式答复申请人。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应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注明。
第九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需要,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纸质诉讼材料。
第十条 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未缴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和全国执行系统,将案件分配至承办法官,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电子诉讼材料为PDF格式内容清晰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对诉讼案件仅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在线移送,并电话通知审判部门及承办法官在线接收;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执行案件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的电子诉讼材料打印并扫描编目,随同立案登记信息表一并移送至执行部门;
(二)当事人已提交纸质诉讼材料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将该纸质诉讼材料扫描编目,随同立案登记信息表一并移送至审判执行部门。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受送达人申请和案件需要,作出如下处理:
(一)电子诉讼材料为PDF格式内容清晰的,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如受送达人不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承办法官可以将电子诉讼材料打印后送达,如受送达人明确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状原件的,承办法官还应通知原告补充提交起诉状原件;
(二)当事人已提交纸质诉讼材料的,承办法官可将该纸质诉讼材料直接送达。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高频诉讼群体提供高质量电子诉讼材料,提高网上立案的使用率。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网上立案的操作流程等详细说明告知,并通过12368热线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指导,让当事人知晓网上立案的便捷和优势,并熟悉和掌握操作流程和要求,有效提升网上立案的成功率。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由中院负责解释,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