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9月19日印发,2019年12月30日修订)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企业破产案件立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
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实行登记立案制。
二、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公司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3.企业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工资名册,职工的年龄、性别、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离退休情况、缴纳社保金的情况)及安置预案(确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提出经济补偿的办法;测算每位职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测算的结果,提出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安置预案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特殊主体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批准文件);
5.财产状况说明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6.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8.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9.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0.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紧急情况说明等)。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讨、催收的依据等);
5.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非破产清算组织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企业清算的决定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清算的法律文书;
3.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清算公告及债权申报情况;
5.清算报告;
6.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证据;
7.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8.清算已经发生的费用及说明。
四、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算,在案件审结后收取。
五、登记立案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六、移送审查
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审查。
七、案件编号
对破产申请的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对审判业务庭决定受理的破产案件,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对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案件,以“破终”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对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案件,以“破监”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八、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适用于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