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35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提升上诉案件案卷移送效率的通知
(2018年7月27日印发,2019年12月30日修订)
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上诉案件案卷移送流程,最大限度缩短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时间,实现卷宗流转过程网上留痕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方便当事人查询,推进司法公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提升上诉案件案卷移送工作效率通知如下:
一、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有三种途径:向一审法院审判部门提出、向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向二审法院立案部门提出。
(一)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日内,将上诉状移送一审法院立案部门。
(二)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上诉状的,或者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收到上级法院转交的上诉状的,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当天将上诉状转交本院审判部门。
(三)一审法院审判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或本院立案部门转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上诉状不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
(四)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在收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上诉状后,至迟不超过二十四日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并同步生成与纸质卷宗对应、一致的电子影像卷宗。公告送达上诉状的,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上诉人交费后未返回票据的,不影响一审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和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
(五)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各审判部门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登记、材料核对以及向二审法院立案部门移送案件卷宗等工作。
(六)二审法院立案部门收到上诉卷宗后,在2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七)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的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审判部门,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二、网上留痕操作要求
为督促、检查卷宗移送工作,方便查询、跟踪上诉案件卷宗流转情况,给当事人提供卷宗移送所处环节的咨询服务,决定对上诉案件卷宗流转情况在网上留痕,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一)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后,需在办案系统中填写“上抗诉登记”登记上诉情况,“保存”后点击“上诉移送”。该节点将记录一审法院审判部门收到上诉状和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时间。
(二)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向本院立案部门移送案卷时,填写“上诉移送”有关信息后,点击“移交本院立案庭”。该节点将记录一审审判部门移送上诉状的时间。
(三)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接收审判部门移送的实体卷宗时,在“案件管理”——“上诉移送管理”的“业务庭移交”栏里找到相应的案件,点击“接收”或“接收并移送上级”按钮。该节点将记录一审法院立案部门接收上诉状的时间。
(四)市法院立案一庭收到一审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的实体卷宗时,在“案件管理”——“上诉接收管理”的“待接收”栏点击相应案号后“接收”,则该案件信息进入到“待立案”状态下。该节点将记录市法院立案一庭接收上诉状的时间。
三、定期检查通报
各基层法院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和流程移送上诉案件卷宗,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实现网上留痕,明确卷宗所处的具体环节。市法院将定期检查各基层法院落实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