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33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提升立案、分案工作效率的通知
(2018年7月27日印发,2019年12月30日修订)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提升全市法院立案、分案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相关规定,现就立案分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案
(一)各类一审案件
1、刑事一审案件:
(1)刑事公诉一审案件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立案审理。
(2)刑事自诉案件
①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自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立案部门应在收到自诉状或补正材料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自诉人。
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自诉人坚持起诉的,立案部门应裁定不予受理。
2、民事一审案件
(1)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立案部门应在收到起诉状或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3)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立案部门应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一审案件:
(1)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立案部门应在收到起诉状或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部门应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二审案件
各类二审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自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卷和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审理、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指令进行实体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
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判业务部门应根据审查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调取案卷。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应当在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及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国家赔偿案件
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七)变更管辖权案件、复核案件、复议案件、请示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等
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或有关报告后的次日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八)执行类案件
1、执行实施类案件
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次日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执行审查类案件
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仲裁案卷调齐后的次日登记立案。
(十)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另行规定
二、分案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由系统随机自动分配至各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
三、移送
1、立案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或相关材料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并应履行通知义务。
2、审判业务部门如发现移送错误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及时与立案部门协商处理。
四、其他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