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省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法〔2020〕268号文件),依法保障和促进武汉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武汉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决定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一、协作工作目标
共同推动市、区两级法院与市、区工商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开展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层层协调联动,推动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的治理重心下移。
二、协作工作项目
(一)健全日常联系工作机制
市法院和市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举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的调研座谈,围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
市法院办公室、市工商联企业服务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法院、各区工商联参照市法院、市工商联确定日常沟通的责任部门。
(二)建立联合调研机制
每年确定1-2个联合调研课题,双方派员共同参与,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矛盾纠纷化解等司法保护问题,共享调研成果。
(三)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大力培育商会调解组织,按需在市、区工商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商会调解工作室,发挥工商联、商会的优势,推动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
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功能的推广应用,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作用,深化对民营经济领域高发性、类型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提高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质效。
(四)推进产权保护
共同推动加强民营经济领域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坚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工商联向市法院提供涉产权保护案件的线索,市法院及时核查甄别,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市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保留一定数量的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由市工商联向市法院推荐。市工商联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参与审判、执法监督的工作水平。
市工商联对民营企业的投诉事项和司法诉求,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属于市法院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可转交市法院办理。市法院对于市工商联转交的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和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应依法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工商联。
(六)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司法重整工作机制
加强信息互通,强化支持配合,有效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挽救、保护功能,依法助力民营企业脱困重生、提质增效。
(七)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机制
市法院积极支持市工商联在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中发挥作用,双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在国际商事规则和标准制定、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八)共同服务企业发展
人民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治理水平。
市法院及时向市工商联推送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等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
市法院积极支持市工商联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培训和宣传工作。在“法院公众开放日”组织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参观诉讼服务中心,旁听庭审等。法院结合司法办案,剖析相关典型案件,向民营企业开展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教育;工商联结合“法律三进”和宣传培训,邀请法官授课,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等警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尊法、学法、懂法、用法,做到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协作方式
市法院与市工商联双方工作职责部门每年召开工作协作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每年在“法院公众开放日”组织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典型案件庭审旁听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