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34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分配规则(试行)
(2018年7月27日印发,2019年12月30日修订)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各审判业务部门依职责分工承办的案件在部门内法官之间实行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二、立案一庭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后,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按照预设分案比例随机分配给审判业务部门法官。
审判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包含一审、二审(复议)、审判监督等不同程序类案件的,审判管理系统自动区别不同程序类别案件,分类随机分案。
已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相关专业性案件在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三、随机分案按照院领导、庭长、副庭长、法官2:5:8:10的比例,确保各法官之间案件总数比例与分案比例大体相当。
四、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调整部门内办案法官分案比例。
五、案件承办法官随机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紧急情况、法官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按相应的权限审批。
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况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六、法官因外出培训学习、专项工作、病事假等事由,离开办案岗位一个半月以上的,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暂停参与随机分案。法官返岗后,恢复随机分案。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