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28号
集约送达规定(试行)
为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概念】集约送达是指按照集约、高效、安全的原则,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集约送达中心,将送达事务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工作。
第二条【适用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适用集约送达,但不适宜集约送达的除外。
第三条【送达文件范围】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适用集约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有关工作进度安排,适时纳入集约送达范围。
第四条【送达途径】集约送达通过手机短信、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武汉法院司法送达”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进行。
第五条【业务流程】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审判管理系统内发起送达任务后,集约送达中心首先进行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不成功的转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仍不成功的,交由法官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仍无法完成送达的,经承办法官审核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转为公告送达。
第六条【送达前的准备】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发起送达任务;送达开庭传票的,应在开庭前10天发起。
送达专员收到送达任务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与受送达人电话联系,并完成确认受送达人身份、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告知案件信息等必要工作。
第七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送达。送达专员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根据受送达人的意愿,选择手机短信、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办理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48小时内未查看电子链接或发生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其他情形,或电话联系时出现空号、停机、连续2个工作日拨打电话无人接听的,转为邮寄送达。
第八条【邮寄送达】邮政公司设置集约打印中心,负责打印诉讼文书和邮单,并负责邮寄送达的邮件寄送、接收、查询、回执反馈等工作。异地送达的,由邮政公司设在异地的集中打印中心负责打印和邮寄。
第九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承办法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条【送达结果的返回】 送达专员应及时办理送达工作,并将集中送达报告和有关纸质材料移送承办法官。法官应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避免无效送达的发生。
法官或法官助理对送达是否有效进行审核,认为送达无效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可以要求集约送达中心重新送达。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做好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和综合送达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做到送达工作全程留痕并自动统计有关送达数据,并将所有送达数据汇聚至全国统一送达平台。
立案一庭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集约送达工作进行可视化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