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全市法院得到贯彻落实,将全市法院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落实落细,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建立日常督促检查与联合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由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审管办、立案一庭、执行局、民三庭、环资庭、鉴定处等部门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联合督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达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二)市法院下达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指标推进情况;
(四)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五)其他涉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第四条 督促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由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依担负的职能进行:
1. 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等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由市法院立案一庭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并每月定期通报。
2. 审判管理相关的制度落实情况、营商环境绩效指标推进情况,由市法院审管办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并每月定期通报。
3. 执行质效、执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主要执行指标推进情况等,由市法院执行局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并每月定期通报。
4. 办理破产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办理情况等,由市法院清破(环资)庭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并每月定期通报。
5. 司法鉴定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全市法院鉴定评估案件进展情况等,由市法院鉴定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并每月定期通报。
6. 负面舆情的处置与回应情况,由市法院政治部宣传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
7. 上级交办督办转办的营商环境批示件、督办件,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8. 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由市法院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可指定相关部门进行。
(二)联合督促检查,由工作小组拟定方案,或适时开展多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1. 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下达的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由市法院办公室与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督促检查。
2. 对日常督办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以及重要工作推进不力的,市法院日常督促检查部门可提请工作小组研究后,开展联合督促检查。
3. 根据院领导要求,对相关问题开展联合督促检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应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必须做到督必清、清必办、办必果。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整体工作的,按照绩效考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二)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视情作为反面典型予以通报。
(三)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正面典型人物与案例,提交至市法院政治部、审管办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督促检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及推进情况报市法院督促检查部门。
对联合督办的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应按进度上报整改情况,直至工作完成。
第九条 各区法院、市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督办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把关。
第十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考核制度,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办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范围。
对于办事拖拉,逾期不办(不报)以及在办结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在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并依纪依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