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中法办〔2019〕30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为提高破产案件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高效履行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及附件《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武汉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实行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管理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协同管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时邀请市法院监察室派人监督。
第五条 鼓励管理人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工作相冲突的事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履行职责,不得延误、妨碍破产进程。
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人应当审慎履行职责,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因履职不当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管理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予他人。
第七条 武汉市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履职报告交至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管理人情况;
(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列明案件基本信息、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等情况;
(四)执行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五)担任复杂案件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作出贡献、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六)参与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调研宣传、公共活动等情况;
(七)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创新作法和建议;
(八)履职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九)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管理人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告;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建立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价机制,每个管理人日常工作中有违反清单所列事项时,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其进行扣分,并根据扣分累计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年度评价排名。
第九条 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院可在其日常动态评价或者年度评价得分中予以加分,每种情形的加分以10分为限: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三)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十条 动态评价扣分及末位淘汰的线索来源:
(一)法院审判或者执行部门对管理人的工作反馈评价意见;
(二)管理人因违规执业被上级法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三)经当事人举报投诉后被查实的;
(四)日常案件检查和抽查中发现问题;
(五)其他线索。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管理并行。
(一)日常动态评价管理
1.市法院司法鉴定处通过相关线索发现管理人有本办法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所列违规行为,可对该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并征求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意见后决定对该管理人予以扣分。
2.对管理人行为实行一次扣分、不重复扣分的原则,当机构因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扣分项目时,取其情节最重的扣分项扣分;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管理人存在多个独立的违规行为的,可区分不同行为性质分别扣分。
3.因管理人违规行为扣分的基准日为该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时间,扣除当年度的积分。
4.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加分情形的,可申请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核同意后,报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决定加分。
5.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建立管理人履职积分台账,并根据管理人积分进度,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年度内,累计扣分≥15分<20分时,约谈管理人负责人,提出警告;
(2)年度内,累计扣分≥20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6个月;
(3)年度内,累计扣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
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将结果通报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年度评价及末位淘汰
1.每年3月底,市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组织年度评价考核,与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对管理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将上一年度日常动态评价中各管理人积分最终余额进行排名,对年度积分排名末位的机构实行淘汰;考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核及末位淘汰结果及时公开。管理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5日内向市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复核,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管理人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2.末位淘汰的后果:被末位淘汰的机构,将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3.淘汰比例:年度考核淘汰累计扣分≥15分且排名末位的管理人,原则上淘汰率不超过管理人总数量的4%比例,如没有累计扣分≥15分的情况,则不实行末位淘汰。
4.末位淘汰与日常动态评价之间的衔接关系:二者各自独立并行,又相互关联。
(1)日常动态评价中因对某管理人扣分达到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条件的,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立即对其作出暂停一段时间内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的决定;
(2)日常动态评价中的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与年度末位淘汰措施并行。在当年日常动态评价中因扣分被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的,仍要参加年度积分排名;如某管理人在年度评价中因扣分排名年度靠后被末位淘汰,仍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
第十二条 被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期限届满后,在管理人资质有效的情况下,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自动恢复。
第十三条 负面清单扣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清零。日常动态评价管理与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的排名情况,将作为今后考核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修订,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考核周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此后按年度进行考评。本办法施行后,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武中法办(2018)6号】予以废止。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
阶段 | 编号 | 扣分项 | 扣分 上限 | 评价分值 | |
一、暂停资格 事项 | 1 | 履职中涉嫌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扣30分。 | 30 | ||
2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法院指定,经督办后拒不纠正的,或者办案过程中未经法院许可擅自辞去管理人职务的,视情形扣10-30分。 | ||||
3 | 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视情形扣10-30分。 | ||||
4 | 未经许可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办理的,视情形扣10-30分。 | ||||
二、管理人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 | 团队组建 | 5 | 管理人机构应当回避未及时回避的,视情形扣1-15分。 | 15 | |
6 | 不及时领取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立即开始工作的,视情形扣1-2分。 | 2 | |||
7 | 管理人团队中主要成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更换未及时报告法院并取得同意,发现一次扣2分 | 2 | |||
8 | 管理人团队不按要求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办理案件(不及时录入案件信息或者录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发现一次扣2分。 | 2 | |||
制度管理 | 9 |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当制定管理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法院备案;管理人未制定或者制定规章制度不完备的,扣1-2分。(管理人规章制度应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个案工作计划等)。 | 2 | ||
定期报告 | 10 | 法院要求管理人就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法院出具报告,管理人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1分。 | 1 | ||
印章管理 | 11 | 因违规使用管理人印鉴或接管的债务人印鉴,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形轻重处理,扣1-5分。 | 5 | ||
12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延迟提交管理人印鉴封样备案的,扣2分。 | 2 | |||
13 | 无印章制作、使用、销毁的登记记录的,一经发现,一次扣1分。 | 1 | |||
财务管理 | 14 | 未按照破产费用认定原则,擅自将不属于破产费用的开支列为破产费用的,扣1-5分。 | 5 | ||
15 | 未及时开立和规范使用管理人账户,或混同使用债务人账户和管理人账户,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2分。(法院同意不开立管理人账户的除外) | 2 | |||
三、全面接管
| 16 | 接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接管工作的,扣1-2分 | 2 | ||
17 | 接管时未进行清点,未规范制作交接清单、接管笔录,记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到场人未签字确认,或者不记载应到而未到场的人员姓名及原因的,视情形扣1-2分。 | 2 | |||
18 | 未及时代表债务人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视情形扣1-5分。 | 5 | |||
四、尽职调查 | 19 | 未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视情形扣1-5分。 | 5 | ||
20 |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扣1分。 | 1 | |||
五、财产管理 | 21 | 未经报告债委会或人民法院即实施下列行为: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股权、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15分。 | 15 | ||
22 | 未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分支机构、无形资产等进行清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形扣1-5分。 | 5 | |||
六、财产追收 | 23 | 未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每次扣1分。 | 1 | ||
24 | 未及时清理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每项投资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加扣1-5分。 | 7 | |||
25 | 未认真核实相关财产线索,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5分。 | 5 | |||
七、债权审核
| 26 | 未根据债权性质、清偿顺序对申报债权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的,扣2分。 | 2 | ||
27 | 未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扣2分;公示后未对异议人进行释明或无释明记录,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2分。 | 2 | |||
28 | 未主动查询和了解企业欠缴社保、欠税情况,或未在一债会前书面通知相关机构申报的,每次扣1分。 | 1 | |||
29 | 在一债会前未编制规范的债权表,或编制的债权表无债权结构、债权构成、债权性质等内容的,视情形扣1-2分。 | 2 | |||
30 | 未及时处理对债权表所载债权的异议,或在异议不成立时未及时告知异议人救济途径,导致权利人权益受损的,每次扣1-2分。 | 2 | |||
31 | 在一债会前未及时提请法院临时确定未决债权额,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2分 | 2 | |||
八、债权人会议 | 32 | 未按法院要求筹备一债会,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等情形的,视情形扣1-5分。 | 5 | ||
33 | 未全面完成通知与会人员,核对参会人员身份、会议记录、保存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会务工作,每项扣1分。 | 1 | |||
34 | 债权人会议组织混乱无序,导致一债会议程无法完成的,视情形扣1-3分。 | 3 | |||
九、重整 | 35 | 未经许可,擅自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视情形扣1-4分。 | 4 | ||
36 | 到期不能提交重整计划,且既未申请延期,又未申请破产清算的,视情形扣1-4分; | 4 | |||
37 | 管理人对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做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的,或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未书面报告法院的,视情形扣1-4分。 | 4 | |||
38 |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未及时制定监督计划,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等报法院备案的,每项扣2分。 | 2 | |||
39 | 未能及时申请延长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扣2分。 | 2 | |||
40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未及时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视情形扣1分。 | 1 | |||
十、和解 | 41 | 未及时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形成可行性报告交法院备案的,视情形扣1-4分。 | 4 | ||
42 |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未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面的。视情形扣1-2分。 | 2 | |||
43 |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未及时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 1 | |||
十一、变价与分配 | 44 | 变价以拍卖方式为原则,擅自改变处置方式且未提前报法院审查或未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每次扣1-2分。 | 2 | ||
45 | 未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的,视情形扣1-5分。 | 5 | |||
46 | 对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扣1-4分。 | 4 | |||
十二、终结程序职责 | 47 | 分配完毕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 1 | ||
48 | 未及时向法院报告破产人注销情况的,扣1分。 | 1 | |||
十三、其他 | 常规工作 | 49 | 未按最高院要求的样式制作文书或者按时发布公告的,每次扣1分。 | 1 | |
50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结案时间逾期不能结案,经法官限期催办后仍不能按时结案的,视情形扣1-5分。 | 5 | |||
档案管理 | 51 | 未及时将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备查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视情形扣1-5分。 | 5 | ||
52 | 未妥善保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案件终结前出现损毁或者遗失的,每次扣2分。 | 2 | |||
十四、职业操守 | 投诉举报 | 53 |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举报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作风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5分。 | 5 | |
有关部门的评价 | 54 | 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5分。 | 5 | ||
事后监督 | 55 | 拒绝接受法院监督和指导,不配合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督办、统计、调查、考评和监督管理的,每次扣1-4分。 | 4 |